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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近日,我市出台《马鞍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以下简称《若干举措》),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实施分类资助参保增强医保保障功能
《若干举措》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6类人群,将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促进困难群众实现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4%的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8%的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的定额资助。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同等待遇;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保障范围更宽
救助标准更清晰
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在支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效衔接。
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2万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还可以申请倾斜救助。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限额为2万元。
记者 廖岚钧 通讯员 张经纬
原标题:《我市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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