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家事代理权:夫妻之间另一方的行为竟对双方都有效?

2022-10-28 07: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民法典》在之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吸收新增了部分内容,以便更好的处理婚姻家事问题,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是其中之一。

 

阿伟和小花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如今十岁。两人月收入加起来也有一万多,虽然不多,但也是能够过日子。

有一天小花对阿伟说她今天听到一个讲座,认为孩子不应该输在起跑线上,于是便给孩子报了一个兴趣班,学费也不贵,一年才一万块钱。而阿伟则认为,小花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给孩子报了班,还花了那么多钱,于是便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那么阿伟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番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将夫妻日常家事处理实务予以明确,平衡了夫妻间的利益,也保护了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夫妻家事代理权也不是肆意行使的,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主体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互为代理人。

2、权利存续期间

存在以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为前提。

3、权力行使要求

(1)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的名义或者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

(2)家事代理权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的费用、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等等都属于日常生活范畴,而像处分房产、巨额贷款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一般都不会认定为属于日常家事范畴;

(3)家事代理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个例子,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外举债,即便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仍旧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也是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补习班的学费属于子女的教育支出,属于家庭日常事务范畴,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小花的行为同样对阿伟生效,因此阿伟的要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