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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第一期:什么样的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

2022-10-25 16: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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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男)在老家县城经营一家超市,由于进货渠道广,超市里的产品种类丰富、价格低廉,故李某超市的生意很好,也赚到了些钱。但即便如此,守店也是个枯燥辛苦的工作,超市经营了没两年,原来不抽烟的李某不仅每天抽一包半香烟,还掉进了赌博的大坑。自打李某迷上赌博后,李某前前后后找人借了七八十万元。亲戚朋友都借遍,后来甚至把房子抵押了借高利贷。

为了这个事情,妻子金某和李某没少吵架,李某保证书也写了好几张,可就是戒不了赌。抵押房子借的高利贷就像个无底洞,仅是利息就把人压得喘不过气,翻不了身。这几天眼看着本金要到期了,李某干脆自己出去躲债了。

金某在网上咨询律师,律师说她老公借钱时她没签名,事后没追认,这笔钱也不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某不用归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为夫妻共同债务条款。此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则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婚前债务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婚前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同时,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离婚不能规避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某借钱时金某没签名,事后也没追认,故不存在“共债共签”。这笔钱是李某为了赌博所借,也不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且赌博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这种非法之债也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金某不用归还李某所借的债务。

要特别注意的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双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无须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且另一方也会是该笔债务的受益人,故另一方也因夫妻家事代理、权利义务相匹配等法律原则,需要共同偿还该笔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有共有制,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基础是夫妻财产共有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论配偶双方是否共债共签,是否知情,一般以核心要素作为认定的标准之一。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夫、妻和债权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对任意一方的侧重保护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失衡,如何更好地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利益受损,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1.夫妻如因债务签字时,务必审慎查看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明确债务的范围。

2.建议夫妻双方协商考虑不动产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通常直接推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的,建议进行公证。在配偶一方举债时,涉及征求另一方意见时,务必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进行了婚内财产约定,否则婚内财产约定不具备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4.夫妻双方或一方经营公司的,务必将公司账目与家庭支出分开管理,否则,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将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转自:龙江女性

原标题:《【“家+和”】第一期:什么样的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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