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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获利盗窃小区消防栓零件 一男子被判刑三年三个月
一个消防栓零件仅卖几元钱,但这一零件的缺失,会造成整套消防设备功能的丧失,有可能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男子李某因盗窃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栓水枪及卡扣等零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曾在网上学习消防相关知识,知道消防栓喷枪是铝制品。2021年11月11日至15日,李某将丹凤县某小区内2号楼、5号楼、7号楼、9号楼、13号楼、17号楼、46号楼至52号楼及54号楼消防通道中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栓内200余套铝制水枪和卡扣卸掉盗走,以每斤4.5元的价格,分批卖给县城四家废品收购站,致使该小区上述楼栋的800余家住户、1000余名居民正在使用的消防栓灭火功能丧失,对该小区住宅楼内消防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丹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该盗窃行为损坏了多套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栓与消防水管连接不上,消防栓的消防功能全部失效,可能导致因缺水致使火灾无法及时扑灭,从而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该行为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处理想象竞合原则,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综合考虑被告人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消防栓虽小,但事关重大。消防栓、消防水枪、接口及消防水带等器材是城市的功能性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严禁挪用、毁损及偷盗,不管何时均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己之私酿成灾难性后果。
原标题:《以案释法|为获利盗窃小区消防栓零件 一男子被判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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