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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闻广播 | 检察故事:名下“唯一住房”不是“老赖”挡箭牌

2022-10-31 08: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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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一拖就是十三年,对于被强制执行的房产,还拒不搬出。2021年,尤溪市民郑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其核心在于“用益”,而非“所有”,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名下“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的挡箭牌。

2021年12月,尤溪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05年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并成了好朋友。2009年黄某表示因经营养猪场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陈某借了45万元。到了还款期限,面对陈某的多次催讨,黄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之后,电话不接、信息不回,黄某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见还款无望,陈某诉之公堂。

2013年8月,尤溪县法院判决黄某及其妻子郑某共同归还欠款。2017年6月,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法院裁定,依法查封郑某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城西130多平米的房产。2018年12月,法院裁定拍卖该房屋。陈某同意将房产拍卖后预留5至8年租金,作为郑某基本住房需求。之后三年间,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责令郑某迁出该房屋,郑某拒不迁出。2021年12月,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张梅娇说,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了郑某,郑某一直认为钱是她老公借的,跟她自己没有关系,房子是她打工赚到的钱买的,不愿意用房子来还债。几次讯问,郑某都是这种强硬态度。面对郑某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法律条文的不解,张梅娇不断耐心地释法说理。张梅娇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不管是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郑某老公欠陈某45万,是夫妻共同债务,就要夫妻共同偿还。

而对于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是否可执行?张梅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给郑某做了更加细致的分析。张梅娇说,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预留租金,郑某就有义务迁出房屋,用房屋拍卖款偿还债务。

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郑某依旧不同意执行房产,张梅娇便动员她儿子继续做通母亲的工作。张梅娇说,我们就给郑某两个儿子做工作,讲清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她儿子写信继续做郑某的思想工作。

除了动员郑某儿子继续给郑某做工作,张梅娇也找准时机对郑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张梅娇说,跟郑某讲完法律,我们又跟她聊在看守所里面的生活,一谈到会不会适应,郑某马上眼泪就掉下来了,说关进来这几个月,吃住都不习惯,她认为失去人生自由的感觉非常痛苦。我们就抓住时机进一步说理,最后郑某同意把房子让出来并写信告知家人。

之后,郑某的老公、儿子找到检察官,偿还了45万元欠款。最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梅娇说,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其核心在于“用益”,而非“所有”,人民法院保障的应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所以无需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进行特别保护。我们认为应加大民法典的宣传力度,让“唯一住房是可以执行的”观念深入人心。

原标题:《福建新闻广播 | 检察故事:名下“唯一住房”不是“老赖”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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