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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法工委建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11-02 16: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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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尾矿库源头管理,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程度,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加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等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讨论会,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做了讨论,并梳理出二十三条修改意见,已于10月28日提交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现将修改意见分享如下:

1.第二条 建议:在“建设”前增加“设计”。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理由和依据:设计是建设的基础,没有设计就没有建设。

2.第三条 建议在“建设项目闭库”后增加“等”。

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等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理由和依据:增加“等”字,是保障建设项目包括内容的全面性。

3.第五条

1、建议将“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或者”改为“并”。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议最后一款增加“及同等资历人员”。

修改为:前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及同等资历人员”

理由和依据: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是并行的而不是只选择一个。

2、不能唯学历唯职称

4.第七条 建议在“安全设施审查”后增加“及竣工验收”。修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理由和依据:安全监察局应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要进行完善工作。

5.第八条 建议将“尾矿库名单”后增加“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属地监管机制,确定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尾矿库名单向社会公布。

理由和依据: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6.第九条 建议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后增加“经过安全处置的”。

修改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经过安全处置的尾矿充填采空区、生产建筑材料等适用技术。

理由和依据:增加经过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7.第十二条 建议增加一款(八)其他加高扩容的情形。

理由和依据:增加兜底条款,将加高扩容的情形更加全面。

8.第十三条

1、建议在“设计单位应具有资质中的非金属矿”后增加“等”。

修改为: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或者非金属矿等工程设计资质。

2、本条款(一)、(二)款中同样表述,修改同上。

理由和依据:确保工程设计资质的完全覆盖。

9.第十五条 建议将“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增加“应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

修改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理由和依据: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先经过审批后再审查批准,不能缺少必要程序。

10.第十六条

1、建议在“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后增加“等资料”。

2、在“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前增加“施工单位”做主语。

修改为: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试验记录、质量检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等资料,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理由和依据:

1、增加“等资料”作为兜底规定,更全面。

2、增加“施工单位”明确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主体。

11.第十七条 建议增加一款兜底条款“(四)其它影响施工的重大调整情形”。

理由和依据:增加兜底条款,包括的内容更全面。

12.第二十四条

1、建议在“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的“下列情形”后增加“变化”。

修改为: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或者下列情形变化之一的。

2、建议在(七)款后增加一款“(八)其它重大变化的情形”。

理由和依据:

1、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有下述情况变化时的罗列,强调变化。

2、(八)为兜底条款,规定更加全面。

13.第二十七条

1、建议在“全员参与”后增加“和信息公开”。

2、建议在“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后增加“向社会公布”。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开展全员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

理由和依据:增加信息公开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应该公布,让公众知晓。安全风险管控的内容应该信息公开。

14.第二十八条

1、建议删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的“制度”。

2、建议在“应当及时纠正”前增加“并”,和“及时纠正”后增加“完善”。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并应当及时纠正、完善,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持续改进和闭环管理。

理由和依据:

1、风险管控制度和“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中语义重复。故删除“制度”。

2、“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和“及时纠正”应当同步,所以增加“并”。

3、对“漏洞和缺陷”除了纠正还应该完善。

15.第三十三条 建议在“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后增加“并报安全负责人”。

修改为:每期子坝堆筑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岸坡清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并报安全负责人,合格后方可筑坝,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并存档。

理由和依据:岸坡清理不应只由主管技术人员单方检查合格,应该有安全负责人共同检查监督。

16.第三十五条 建议在“应当根据尾矿库实测地形图”前增加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修改为:尾矿库每年汛期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尾矿库实测地形图、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实际情况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定汛期尾矿库的运行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防洪高度、沉积滩坡度、干滩长度等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理由和依据: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一是本句缺少主语,二是明确具体负责单位。

17.第三十七条 建议条文第二款“备案”后增加“向社会公布”。

修改为: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每年汛前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

理由和依据:增加信息公开条款,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向社会公布。

18.第三十八条

1、建议删除第一款“并及时”中的“并”。

2、建议在“报告”句后增加“并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和单位”。

修改为:尾矿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排除,及时向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和单位。

理由和依据:参照相关应急条款的规定

19.第三十九条 建议在第三款“验收合格”后增加“并向社会公示”。

修改为:重大险情经抢险和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恢复生产运行。

理由和依据:增加信息公开的规定。

20.第四十二条

1、建议在:“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后增加“方案”。

修改为:在回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后加方案。

2、建议“回采部分尾矿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得通过审查”单列一款与前一句分开。

理由和依据:

1、编制设计搭配不当,建议编制……方案更符合语义。

2、两句分开避免歧义。

21.第四十四条 建议“严禁边回采边放矿”放在“防止尾矿回采作业……造成影响”之前。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禁边回采边放矿,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和排洪设施安全造成影响。

理由和依据:前面是法律规定允许后面是法律规定禁止,语句更通顺。

22.第四十六条 建议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后增加“方案”。

修改为:在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

理由和依据:编制设计搭配不当,建议编制……方案更符合语义。

23.第四十七条 建议在“超过三年”之前增加“已经”。

修改为:或者停用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理由和依据:避免造成语义理解错误。

文/望月 审/Yang 责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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