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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们在前面的文章有说,在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夫妻任何一方所做的法律行为,对于双方都有效。那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也如此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
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和重大家事代理之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
一、哪方面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中,必须要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
最高院认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包括日常生活的吃穿用度、子女的教育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而立法者对于日常家事的认定也是指为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于人身性的一切事务。
结合两方对于日常家事的认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只有包含了财产行为的情形,且在用途上是为了满足夫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才能算作家事代理之债。
二、家事代理之债是否有数额标准?
各地法院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更加细化的金额标准,比如浙江高院就以20万元为标准,如果单次举债数额超过20万元,则不宜认定为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对于共同债务需要另行判断。
但是数字标准仅能为当地的司法裁判提供借鉴,由于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消费能力存在差异,对于家事代理之债的数额应当结合债务人的日常消费以及职业收入等情形进行具体的、公平的裁定。
当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不能仅凭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划分而认定。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明确约定排除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那么该债务仅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内财产协议,实行财产分别制,若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的内部约定而形成借贷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外债务仍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可以以财产分别制来划分各自的责任。
综上,日常家事代理的认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重要意义。原则上,属于家事代理范畴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以此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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