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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不写还款日期,差别竟然这么大!

2022-11-02 18: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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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守护公平正义 樊城法院

借条1

2018年6月30日,小郑向小王出具《借条》,载明“今郑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月利率1%,于2019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条2

2018年6月30日,小郑向小王出具《借条》,载明“今郑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月利率1%”。

以上两张借条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未约定还款日期,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PART 01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不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借条1: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小郑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依照该约定,小王在2019年6月30日前无权要求小郑还本付息。

对于借条2: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若不能就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小王可以随时要求小郑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还本付息。

PART 02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若小郑未偿还借款,小王也一直未向小郑主张权利,小王于2022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郑还本付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借条1:双方明确约定小郑应于2019年6月30日一次性向小王还本付息,则小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现小王于2022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郑还本付息,因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小郑取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小郑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再偿还借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小王可能面临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对于借条2: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现小王于2022年8月1日要求小郑在合理期限内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PART 03

诉讼时效如此重要,

如何保护自身的权利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借条1:小王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内要求小郑还本付息,小王既可以直接向小郑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小王直接向小郑主张权利,应当存留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诸如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或者催款信件的签收记录等,也可以要求小郑重新出具承诺还款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小王主张权利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

对于借条2:若小王在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曾向小郑主张过债权,小王应当注意其要求小郑还本付息的期限,因为诉讼时效从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小郑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起开始计算,小王应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再次主张权利,防止可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PART 04

诉讼时效可以无限期中断

或者预先放弃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法官提醒

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

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

同时提醒出借人:

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

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注:以上案例不考虑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投稿丨段绪娟(柿铺法庭)

编辑丨樊小研创作组

原标题:《借条写不写还款日期,差别竟然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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