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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换了房东,租金该给谁?全南法院判了…

2022-11-08 18: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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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贷款后出租

因无法还贷被抵偿债务

房屋所有权人变更

承租人是否还有使用权

租赁费用应支付给谁

全南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看看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陈某平、陈某财、陈某明协商准备共同投资经营一家KTV,随后与某房产法定代表人签订了KTV租赁合同,承包期限为15年。2017年11月经法院判决,认定全南某银行支行拥有KTV房屋的抵押权,2019年5月经法院裁定,将该房屋及对应分摊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全南某银行支行名下,用于抵偿案外人刘某所欠的债务,2021年10月,全南某银行支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手续。之后,陈某平、陈某财、陈某明一直占用案涉房屋,银行多次催告支付占用期间的相关费用,但他们一直未支付任何费用,银行遂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127616元。

法官审理

经调查可确定:

1.2019年5月经法院裁定,原告全南某银行支行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原告全南某银行支行主张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陈某明2019年4月与被告陈某平、陈某财签订的《退伙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故对占用费不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陈某平称其占有的2%股份为虚股,实际其已退出,但根据已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故对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调查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陈某平、陈某财在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向原告全南某银行支行支付从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的占用费118144元,并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租赁合同合法并已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尊敬的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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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屋租赁期间换了房东,租金该给谁?全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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