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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近代中国所得税的改变与收场

杨志勇
2022-11-12 17: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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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税收与财政国家建构:近代中国所得税研究》,魏文享 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

魏文享教授的新著《战争、税收与财政国家建构:近代中国所得税研究》(以下简称“《魏著》”),对近代中国所得税究竟改变了什么提供了鲜活的材料。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近代中国所得税的推行,促进了会计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局部体制的完善,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但所得税无论在筹集财政收入,还是在促进公平正义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在战争中成长的所得税,不可能不受政局动荡的影响,最后在恶性通货膨胀的大环境中,与旧中国一起烟消云散。

所得税改变了什么?

所得税的开征,令会计师“喜不自胜”,促进了会计人才的培养。当年会计西化派的代表人物的潘序伦(1893-1985)及其所创办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投身税法知识的宣讲及所得税业务培训。所得税开征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对会计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实中税务与会计事务的关系,就是如此密切。没有所得税,会计市场发展不会那么快。

所得税促进了簿记改良和更新。近代中国,传统簿记面对冲击,是对中式簿记进行改良,还是干脆直接西化,一直存在争论。但无论如何,原先的簿记制度必须更新。簿记商家因纳税必须申报相关的账簿信息,改变了商家财务秘密的保守方式。这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是有帮助的。所得税征管中,有更多可用于国家治理决策的信息流向了政府部门。所得税征管,培训了一批税务专业人员,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一定帮助。

为了所得税的征管,财政部大力推进公库网建设,改变了过去税款征收、经收不分的状况。之前,在定额、征收、报解过程中,税务机构及税务人员的权限过大,缺少监督。所得税收入实行经征分离制,征稽和经收绝对分开,通过严密的会计制度予以监察,防止中饱拖延,有进步意义。在应对商会商人等群体对所得税的税权表达中,国家治理也历经考验。

所得税自愿申报不一定会自动实现,所得税在征管中重视奖励告密,显然这不应该是最主要的手段,但史实的确如此。这是所得税征管条件不够具备的表现。

近代中国的所得税的收场

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作用有限,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乏善可陈。

在所得税开征之前,关税、盐税、统税三种税的收入,一直排在财政收入的前三位。在关税自主、裁厘改税、整顿盐税及开征营业税之后,政府税收能力有提升,但仍有结构性缺陷。以为所得税开征,就可以解决苛捐杂税问题,减轻田赋附加,但实际上只是多了一道税。所得税开征,只是财政解困的又一途径而已。

在财政民族主义的影响下,所得税开征了,与所有税种一样,所得税的推行对财政收入会有贡献,但结果并不如意,所得税的开征,所带来的收入有限,基本上没有改变上述三种税的地位。这样的税种因此是否有必要开征,值得存疑。为了这种新税,政府投入的资源不可谓不多。值得还是不值得?见仁见智。过分强调所得税的作用,以为所得税有弹性,有的甚至说所得税可以增加税收而不增加征管成本,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经济落后国家就更不是如此。

如果只关注财政收入,那么多一种可以堵住税收漏洞的税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所得税的推行,就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但所得税征管,依旧千疮百孔。好收的税收了,不好收的税,没有手段,也就没法收到。所谓以所得税推行来促进社会公平,基本上无法做到。

即使辩解有聊胜于无,那也只是就所得税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而言的,所得税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所得税有效征管中的规范悖论

所得税处(以及后来的直接税处),通过加强税法宣传、账簿改良、奖励告密、司法追欠等方式,加强所得税征管,应对无所不在的逃避税,但现实中的问题仍不同层度存在。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的问题有:纳税人不愿进行纳税申报,账簿造假,资本及应收信息真假难辨。从税局角度来看的问题有:税法规定不详,查核能力不足,税务人员勾结舞弊。自然,这些都不利于所得税的有效征管。

所得税征管中也遇到了诸多具体问题:纳税人对所得税稽征采取“迳行决定”和“跟货寻税”的方式不满。“迳行决定”提升征稽效率,强化税局的自由裁量权,税局为完成预算任务,滥用“迳行决定”,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引发商会抗议。“迳行决定”于1944年6月被放弃,取而代之的是简化稽征办法,引入商人团体参与估算调查及税款催征。

货运登记及运销流程加入税票验证环节,可严密控制行商,防止住商逃税,便利商货通力合作,协助管制价格,但货运登记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各界批评日涨,后货运登记所涉的税款保证金被通令停止。简化稽征也不是没有问题,难点是估算和征收,简征看似解决税局难以胜任的调查和核查问题,但未解决税务担心的逃税问题。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是所得税征管中的痼疾。

薪给报酬所得税的征稽,实行机构扣缴制,和今天的所得税代扣代缴并无二致。在近代,公务人员的所得税征管因此相对便利,但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个人纳税就不容易。涉及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有雇佣单位的个人,税局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明星和舞女的所得课税问题在那个年代也受到税局关注。《魏著》引京剧大师梅兰芳(1894-1961)每有演出就纳税新闻传出,以及另一京剧大师程砚秋(1904-1958)被税局追税之案例,加以说明,生动活泼。简征与查征之间的摇摆不定,受制于征管条件。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稽涉及银行代扣问题和利息税减免问题。《魏著》均有详细描述。

规范的所得税应该查账征收,但为何没做到?这是引人深思的问题。在战争和政局不稳中推行所得税,本来就难。1946年所得税法,更是在营利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非常利得、一时所得及租赁出卖所得五项分类所得之外,另加综合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如超过60万元,加征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以个人为纳税人,所得来源是合并个人全年各类所得总额,可以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分类所得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恶性通货膨胀不断抬高税负,指数化调整根本赶不上通胀速度。

近代中国所得税的实践,基本上是战时财政的实践,最终随着恶性通货膨胀的爆发,随着旧中国经济的崩溃和政权的瓦解而画上了句号。

回顾近代中国所得税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战争对所得税推行的促进作用,也看到所得税落地中需要具备的各种条件。近代中国所得税在财政主义、社会政策两大使命上,或多或少完成了一些。在战时状态,包括所得税制度在内的新税制之创设都颇为不易。史料丰富的《魏著》,虽然是在写近代中国的所得税史,但也为从财政学视角更清晰地认识近代中国所得税发展史,认识一个新税种的开场与收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本文因《魏著》所引发,结论或有不同,但也因此希望能使相关论题引发更多的思索空间。

(本篇为澎湃商学院独家专栏“中国的税”系列之四十,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财贸经济》《财经智库》副主编,著有《新中国财政政策70年》《大国轻税》等。)

    责任编辑:蔡军剑
    图片编辑:施佳慧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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