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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中院重审一起民间借贷案:审委会讨论认为原调解书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孟春晓
2022-11-10 18:23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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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受访者供图

1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吉林省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化化工公司)获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将于11月16日开庭审理该公司与白山市宏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吉林玖参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玖参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通化化工公司收到的白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前该院作出的调解书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再审案件,裁定该案由白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4月18日,玖参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宏润公司借款3000万元。同日,宏润公司与通化化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玖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亮及其妻子史女士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工商资料显示,玖参源公司的股东为王德亮(持股90%)和王选忠(持股10%)。借款发生时,王选忠持有通化化工公司40.7%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由于玖参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宏润公司于2019年11月将玖参源公司、通化化工公司、王德亮及其妻子起诉至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万元并承担利息。

白山中院作出的法庭调解笔录显示,四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同意玖参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意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同意王德亮及其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0年1月10日,白山中院作出(2020)吉06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玖参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通化化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后,玖参源公司一直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4月1日,白山市中院裁定冻结、拍卖、变卖通化化工公司在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18%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

随后,通化化工公司针对白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该起借贷纠纷案件。该公司认为,王选忠作为通化化工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为自己占股10%、其子占股90%的玖参源公司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也违反法律规定,致使通化化工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吉林省高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以通化化工公司申请再审案件时,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已超过六个月,其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通化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不过,近日该案又出现转折。

2022年11月10日,通化化工公司收到了白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该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再审。裁定该案由白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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