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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实施四类犯罪教职员工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澎湃新闻记者 张依琳
2022-11-11 13: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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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三部门出台意见,明确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11月11日,澎湃新闻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意见》提到,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意见》明确,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提出相应建议。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

对此,《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被禁业范围,也能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意见》规定,对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提出相应建议。对判处从业禁止的,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陈建慧
    图片编辑: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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