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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重复领取征地补偿款?法院:不当得利应退回!

2022-11-10 22: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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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原告某村小组于2011年被征收了部分土地得到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被告及其父亲作为本村小组村民,其家庭应得土地补偿款10万元。2014年,村小组又从征地补偿款中分配给被告家庭2万元,加上之前的应得的10万元,共计应得12万元。除去应扣回的购买失地养老保险金19,584元,被告家庭实际应得100,416元,被告向村小组提供了其银行账号,村小组将100,416元汇入其账号。2018年,原告又被征收了部分土地,村小组在分配2018年征地补偿款时,被告家庭前后应共计分得补偿款23.6万,村小组于2021年6月11日将23.6万元汇入了被告的账号。之后,村小组在清查征地补偿款收支账目时,发现被告在2014年已分得12万元补偿款。因被告在原告分配2018年征地补偿款时,故意隐瞒其在2014年已分配得到12万元补偿款的事实,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02

裁判结果

余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根据2012年1月16日的村小组分钱方案和2020年12月23日的分钱方案,被告家庭应分得的土地征收分配款共计为236,000元,但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2021年6月11日向被告转账土地征收分配款100,416元、236,000元,并将19,584元土地征收分配款用于为被告及其父亲购买养老保险,被告实际取得的土地征收分配款共计356,000元。被告多领取了土地征收分配款12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返还给原告。

03

法官说法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供稿 周锦蓉

编辑 潘诚峰

校对 李 辉

核发 彭田锋

原标题:《今日普法 | 重复领取征地补偿款?法院:不当得利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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