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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车管所捆绑式年检失败,车主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信

红星新闻
2018-04-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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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不满“捆绑式年检”,湖北武汉车主胡剑兵起诉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胡剑兵 本文图均为 红星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

从2017年6月起,胡剑兵因不满“捆绑式年检”,将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被判败诉。他申请再审,到今年2月26日,湖北省高院做出裁定,他的再审诉求被驳回,3次均告失败。

但这位武汉车主并没有放弃。今年3月30日,胡剑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出了关于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

胡剑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出的建议信件

他在建议中写道,因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因此将车管所告上法庭的案例也日趋增加,而且由于各地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随意化现象也很明显,使得同案不同判现象日趋普遍。“我本人也遭遇了车辆‘捆绑式年检’的困局并败诉,严重质疑《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本身涉嫌违法,应取消该条款,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谈到自己为何要这样坚持时,胡剑兵说:“作为公民,自己的权利自己都不关心,还指望别人关心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他起诉车管所3次未果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6年12月6日,胡剑兵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双墩检测站申请车辆年检,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等材料,在最后换发机动车合格标志的阶段,检测站以有7条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合格标志,使得他的车辆年检未能成功。

在与检测站沟通无效的情况下,2016年12月15日胡剑兵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给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诉讼过程费劲周折。诉状递交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应该直接起诉车管所,于是更改被告为车管所后案件移交到车管所所在地的武昌区法院。

2017年6月武昌区法院受理后,湖北省高法以指定管辖为由将案件移交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同年8月22日一审开庭,胡剑兵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了湖北省高法2008年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及最高法的答复复印件。

2017年11月3日,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剑兵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判决书中写道:《道交法》第十三条对受理和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作出概括性的授权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该项管理职能,《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依据《道交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依据《道交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均制定于《道交法》之后,系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与补充。原告在为其车牌号为鄂A×××××的小轿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该机动车共有7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毕,被告依据上述规章、法规作出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与《道交法》立法精神并不相悖,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把2008年最高法对于湖北省高法请示的答复拿出来。人家非说那是个案,说和(我)这个案子没有关系。”胡剑兵说。

最高法此前关于相关问题的答复

胡剑兵当即决定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他告诉红星新闻,2017年12月12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驳回了他的上诉。

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2017年12月22日,胡剑兵向湖北省高法申请再审,2018年2月26日,湖北省高法做出裁定,驳回了胡剑兵的申请再审请求。

湖北省高院裁定书部分内容

目前,胡剑兵已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申请抗诉。该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这个案子刚刚收到,目前还在调卷中。审查期限是3个月,阅卷期不计入审查期限。

胡剑兵申请抗诉提交的相关材料收取清单

湖北省高院:

处理交通违法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与上位法不抵触

湖北省高院在对胡剑兵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书中写道:

《机动车登记规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分属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予以处理。上述规定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合法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之一,是从我国车辆管理的现实出发,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有效管理制定的制度,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可见,其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

湖北省高院认为,从广义上讲,《机动车登记规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立法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能够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机动车登记规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系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与补充,武汉市车管所以此为依据,对胡剑兵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

据了解,湖北省高院曾在2008年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法在答复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事实上,2011年,武汉市曾有一名黄姓车主因年检时被告知有交通违章未处理,拒绝核发机动车年检标志为由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获得胜诉。

“如今,我以相同事由起诉车管所,虽然提供了黄姓车主2011年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但全部被法院无视,最终到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等于湖北省高院自己否定了自己2008年向最高法请示的结果,同时也否定了最高法的答复。同案不同判,就摆在那里。”胡剑兵如是说道。

胡剑兵

车主胡剑兵:

违章存在不合理,反映和维权难

此外,胡剑兵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查看了相关的7条违章,仔细核对了电子眼照片,认为存在诸多不合法或不符合事实之处。

他向红星新闻记者展示了7条违章记录其中之一,2015年10月1日23:50,自己驾车途径武汉机场高速公路9KM处时,被电子测速摄像头抓拍判定超速的照片。根据监控探头拍摄画面显示,当时车速105KM/H,超速31%,2张照片拍摄时间分别是2015年10月1日23:50:37.984及23:50:38.384,拍摄间隔为0.4秒。

对此,胡剑兵提出了质疑,认为判定超速有问题。他称,比对2张照片中路面的横向接缝、车辆车身等固定参照物后发现,车辆位移不到半个车身(他所驾驶的2015款奥迪A4L的车身长度为4.761米),若按0.4秒位移3米计算,车辆当时的时速为25.2m/h。

交警部门公布的2015年10月1日23:50:37.984及23:50:38.384,胡剑兵驾驶车辆行驶画面

“因为我是理工科出身,对数字比较敏感,看到那个照片立刻感觉到不对劲,然后我就根据那个时间间隔和行驶距离用公式算了一下,就发现有问题。”

发现问题后,胡剑兵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交管局方面告诉我,要先接受处罚,并给了一张申请复议须知卡。”随后,他来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服务中心接受处罚,然后根据申请复议须知卡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到开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但我被告知开发区公安分局没有复议权,让我去高等级公路大队接受处罚,然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将我已接受的处罚撤销了,又变成违章未处理状态。”

胡剑兵称,2015年11月,自己多次前往路途遥远的高等级公路大队申诉,“但他们不给处理,要求我必须接受处罚后,再申请行政复议,等于申诉这个程序被剥夺了。”

此后,胡剑兵曾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管大队官方微博@武汉高管交警 留言反映情况,@武汉高管交警 回复称实际车速要以地感线圈和雷达测得数据为准,而不是简单靠两张图片的时间间隔和车距去计算该车速度。

对此,胡剑兵并不认同,他给@武汉高管交警 的回复中写道:“电子眼照片反映的是雷达测速,不是地感线圈,怎么会以地感线圈为准?你们的取证照片、测速不能违反公式,不能违反事实。”

谈及整个过程,胡剑兵说,“维权非常困难,成本极高。”

红星实地走访:

对方称违章未处理,系统通不过年检

今年4月初,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武汉,先后走访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服务中心,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双墩检测站,武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所接触工作人员未对“捆绑式年检”提出质疑,均表示车辆年检需先处理违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所有去车管所检车的人,上面有违章没处理,那边是不会给你审核的。”一位当班的警官说。当被询问是否知道捆绑式年检违法上位法时,他表示,“我知道没有用,我们也没有办法,解决不了。”

武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一位执勤警官说:“电脑系统里面是这个样子,违章没处理年检就过不了,这个我们说了也不算。”

一位不愿具名的警官告诉红星新闻,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中通常按照以往惯例,至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规定是否违法它的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很少有人会去深究。

法律专家观点

法律适用不准确

同案不同判暴露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指出,本案中涉及到最核心的问题,是能不能将车辆的年检与驾驶者的违法行为混合在一起作出处理?他认为,对此,最高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答复。

他补充道,最高法的回复实际上具有司法解释的作用,“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实际上可以作为对该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里赞认为,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没有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车辆年检方面的条款给予适用,并作出适应性解读,这样的法律适用是不准确的。

对于湖北省高院在行政裁定书中提到的“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合法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之一,是从我国车辆管理的现实出发,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表述,里赞认为,“其理由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以现实需要作为违法的理由。”

对于为何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资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胡忠义认为,由于法官经验和素质的差别,不同法官对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理解上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唐尧指出,“(车辆年检)附加条件全国很普遍,明知法律是这么规定,但是不好判,要考虑社会效果,可能是法官没办法。”

里赞指出:“同案不同判,暴露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否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与严格执法的问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在这个案件中感受到,在那个案件中感受不到。”

(原标题:《3次起诉车管所“捆绑式年检”失败 武汉车主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信》)

    责任编辑:李寿康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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