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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网上兼职需谨慎 无知获罪终判刑
“兼职打字员、兼职刷单员、兼职点赞员,日结工资,别人都在用空闲时间赚钱,你还在等什么?”日薪80-200元,有手机电脑就可以操作,你有没有为这样的网上兼职信息“心动”过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兼职诈骗案件。
被告人崔某某在浏览网络时被招聘兼职的信息吸引,遂添加了对方微信,对方与被告人谈好工作内容及薪资后,被告人开始用对方教授的话术,通过冒充客服人员等的身份,拨打他人电话,诱骗他人添加所谓的企业微信群,为电信诈骗引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条款。
经昌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在兼职期间共拨打诈骗电话1,085人次,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未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年纪尚小且是家中独女,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轻信网络兼职等风险信息,为电信诈骗引流,最终被判刑。昌邑法院提醒您,所谓“网络刷单日进斗金”“动动手指走向人生巅峰”等都是诈骗!找工作要保持警惕,接电话更要当心电信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自2011年4月8日起实施),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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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吉 利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王佳璇
复 审 | 兰 凤
终 审 | 刘育林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jlcycourt
新浪微博|吉林市昌邑法院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网上兼职需谨慎 无知获罪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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