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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确定性”看容错边界

王东京
2022-11-20 14: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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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想写这篇文章,却一直未动笔,原因是讨论这个问题有难度。一方面,鼓励人们干事创业需要容错;可具体应为哪些“失误”容错却又不容易说得清。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本文将从操作层面,对怎样划定容错边界作分析。

让我从三个真实的案例说起:

案例一:大约五年前,某国企供暖锅炉房需要改造,工程预算为300万元。按有关规定,该工程由谁承建,需在央企中经过招标决定。可由于工程量小、利润少,央企无意参与投标。后经多方动员,有3家央企答应投标,可递交的投标文件皆不规范,结果导致流标。

这样难题就来了。当时已近11月中旬,若再次招标,至少需等两个月才出结果;如果不招标,由领导指定承建人,取暖问题虽可解决,却违反了政策规定,将来有可能被问责。此事如何处理?是否应为这位敢拍板的领导容错?

案例二:某央企办公楼门锁年久失修,需要更换。按照规定,购买门锁应走“集中采购”程序,即从政府确定的“供应商目录库”中采购。而公司财务人员询价发现,市场上同类门锁,价格为500元/把;而通过“集采平台”购买,价格却为1000元/把。于是财务人员将此情况报告给了领导,让领导定夺。

假若你是该公司的领导,你会怎么做?事情明摆着:若直接从市场上采买,成本会低一半;可若不走集中采购程序,就得担风险,日后要是有人举报你无视政策规定,极有可能挨处分。面对这样的选择,你是否会心存顾虑?而我想问的是,倘若该公司领导真的选择了从市场上采购,是否应该为他容错?

案例三:某地方国企生产的产品亟待升级换代,不然会失去市场竞争力。可产品升级在技术上遇到了瓶颈,需要投入1000万元进行技术研发,而且最后不一定能成功。此时,企业内部出现了两派完全相反的意见:一派不主张冒险,继续维持原来产品生产;另一派则主张冒险,拿出资金做技术研发攻关。

事实上,无论企业作何种选择,都有代价。不投资技术研发,产品会滞销,并且会慢慢出现亏损;而投资技术研发,要是不成功,将直接损失1000万元。从长远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当然应该投资技术研发,问题是一旦研发失败,别人指责决策失误怎么办?请问:是否应为支持研发的决策者容错?

对上面三个案例,不知读者怎么看。其实早在2016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提出,要为干事创业者容错,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中央强调要把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同明知故犯区分开来;把探索性试验,同我行我素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违纪违法区分开来。

显然,“三个区分开来”划定了“容错”底线,其实也是负面清单。可据我所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三个区分开来”的理解并不一致。比如案例一的锅炉改造,最后未招标是否算“明知故犯”?案例二的门锁采购,不经过集中采购是否算“我行我素”?案例三的研发投资失败,是否算“无意过失”?

先不说我的观点。这里想问读者一个问题:时下某些官员为何“为官不为”?你可能会答:干事有出错的风险,为了不出事,宁肯不干事。是的,中央提出为干事创业者容错,正是为了鼓励官员担当作为。可现在的难题是,哪些失误可以容错而哪些失误不能容错呢?

既然“为官不为”与风险有关,我们不妨看看经济学是如何分析风险的。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H. 奈特在1921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一书中,将风险分为两类:确定性风险与不确定性风险。顾名思义,前者是指“出险概率”可以量度,后者不可以量度。奈特指出,可以确定的风险不是风险,只有不确定性才是真正的风险。

举个例子解释:在市内驾车存在一定的风险。据统计,城市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为万分之三。奈特认为,只要事前知道了出险概率,便可通过购买“保险”规避损失,事实上也就没有风险;相反,技术创新失败的概率不确定,所以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为创新提供保险,故创新失败的损失至今无法规避。

《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弗兰克·H. 奈特 著,安佳 译,商务印书馆2010版

从这个角度看容错,我的观点,凡是可以预知的风险而未采取措施规避损失,此类失误不能容错;而对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损失,应该容错。比如案例一,不招标虽然是事出有因,但若有人从中拿了“回扣”,就必须追责,因为拿“回扣”是明知故犯;再比如案例二,从市场采购门锁并无不妥,但若购买的是伪劣产品,则属我行我素,不能容错。

真正的困难,是案例三。前面说过,创新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无法规避失败的损失,对此类决策“失误”,应该容错。但要指出的是,应同时防止有人钻“容错”的空子,比如打着技术创新的旗号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中饱私囊。国内芯片研发有前车之鉴,一旦发现这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总结以上分析,可得三点结论:

第一,国家作出某些程序性规定,是为了避免风险损失。若不按程序办也可确保不出现损失,则不必拘泥于程序,上级部门应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第二,明知存在潜在风险却不按程序办,造成了损失应对决策者问责。

第三,对具有不确定性的创新作决策,只要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即便失败了也应该为其容错。

最后,再多说一句:任何政策性规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从实际出发对不合理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创新。比如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令取消各地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便是例证。国务院为何发布这样的禁令,就无需我解释了吧!

(作者王东京为中央党校原副校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著有《王东京经济学讲义》等。)

    责任编辑:蔡军剑
    图片编辑:张同泽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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