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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愿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2022-11-21 18: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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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和政策的变化发展,人们关于生育话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伴随着对生育话题的讨论,生育权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核心争论的问题。

 

小丹与小明经人介绍相识,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迈入婚姻殿堂。然而结婚多年,两人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去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小丹不易受孕。医院建议两人做试管婴儿,小丹认为既然自己不易受孕,那么通过试管婴儿受孕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小明却坚持认为要按照民间土方子来求子。为此,两人花了不少钱,但最终结果却还是不容乐观。

小丹认为再这样下去,自己就将失去生育的权利,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小丹认为小伟不愿做试管婴儿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并因此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故要求与小明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小丹的说法,小伟表示不认同。他表示并不是不愿生育,而是不愿意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并没有侵犯小丹的生育权,也不同意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小伟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小丹的生育权?以及一方侵犯生育权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虽然小明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生育,而是不认同辅助生殖的方法,并且为了生育也曾努力过。但是客观事实就是双方在结婚近十年内都未生育子女,且在医院诊断小丹不易受孕的情况下,仍然不愿意接受试管婴儿,导致小丹强烈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也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故小伟的做法侵犯了小丹的生育权。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事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小丹离婚的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

 

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和法律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生育权主要包含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对于生育权最大的争议就是:生育权到底是归谁所有?虽然《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妇女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这一项权利就是女性的绝对权力吗?不是的,男性也享有生育权。

 

但是,男性的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的。简单来讲,如果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终止妊娠,男方不得以男性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女性享有生育权的决定。但如果是经商量后妻子仍不愿意生育,那么男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诉讼离婚。

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生育、抚养子女都需要付出巨大的心血,需要夫妻间共同决定。因为生育问题引起纠纷的,夫妻双方应该理性沟通,即便存在意见不统一,也要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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