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孙宇昊 李培涵|从陈之强案浅析职业打假人的涉刑案件与维权现状的合理性

2022-11-17 0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原创 孙宇昊 李培涵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上海法学研究 903个

孙宇昊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培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要目

一、陈之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二、职业打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研究

三、职业打假人民事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四、合规的职业打假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结语

所谓职业打假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知假买假、寻找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等手段,利用法律途径维权,来实现获利的群体。职业打假人以打假行为对抗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不过现实中,大量职业打假人打着维权的旗号行敲诈勒索之实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部分职业打假人虽不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但其提起的民事维权却被人民法院直接否定。职业打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仍有待研究,其民事维权之路也因消费者主体认定存疑、法院办案人员不足等原因困难重重。建议利用大数据溯源企业,提高商家意识,从源头减少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职业打假现象;并保护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人权益,避免一刀切,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净化消费者市场。

前不久,关于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陈之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立案调查的一则新闻,迅速引燃了朋友圈。在相关采访中,陈之强曾向媒体记者透露,他打假既不是因为喜欢这份职业,也并非为了惩治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单纯地为了赚钱。据统计,陈之强专门从事打假活动的短短一年时间内,便已累计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近千起民事诉讼案件,累计获利十余万元,以民事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民事维权案件,均以驳回陈之强起诉为判决结果。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接到徐闻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但截止本文撰写完毕之日,陈之强刑事案件仍处于立案侦查阶段。陈之强的刑事案件结果虽悬而未决,却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人的思考和疑问,包括引发笔者的两点思考:(1)职业打假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合理;(2)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民事维权案件是否应当被支持。带着上述两点疑问和思考,笔者作如下见解,敬请各位斧正。

一、陈之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是指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对产品资料进行调查后,通过知假买假、寻找商品不符法律规定的问题等手段,利用法律途径维权,来实现获利的群体。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这一职业在中国发展了20载有余,已经具备了专业化与规模化的特点,为从业者带来的获利非常可观。

而陈之强作为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从2021年2月满18岁起便开启了打假人的职业生涯。陈之强的家庭条件并不富裕,母亲待业在家,弟弟妹妹尚未成年,只有父亲在外工作,面对拮据的经济状况,陈之强在高中毕业前就开始为生计发愁,机缘巧合之下,陈之强发现了赚钱的“机遇”,通过打假维权来获利。他在看到职业打假人的相关新闻后,笃信多数商家在谋求暴利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存在问题,因此搜集了相关的案例和资料,自学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并为自己规划了成年之后的职业道路。

第一起打假维权案件的胜利大大提升了陈之强的信心,他在徐闻县的一家小超市买到了一件过期食品,随即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后获得了500元的赔偿。自此,陈之强开启了频繁大量的打假维权活动,他将打假的范围从线下扩大到了线上的各大电商平台,对大量网店中存在的假货、虚假宣传、缺少产品合格证、进口产品未提供质检报告等问题展开维权。他打假的目的很明确,即获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到一年时间,他已跟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2021年12月27日,受理过陈之强800多件诉讼案件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之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笔者于2022年1月18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将“陈之强”与“侵权责任纠纷”作为筛选条件,共筛选出101篇文书,其中民事判决书60件,民事裁定书41件,主要集中在2021年度,该年度共计100条公示记录,这也与陈之强自2021年开始的打假维权生涯相呼应。其中,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2021)粤0825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自2021年2月以来,原告陈之强在在淘宝、拼多多、网易购、京东等网购平台,以较少金额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其它产品。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国家检验报告、货物来路不明、产品过期等事由,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起诉网购平台的多家卖方,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截至2021年9月6日止,原告陈之强向本院起诉的此类案件已达600多件。鉴于原告主张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非是因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出于其索赔牟利之目的。故…原告为牟利而购买商品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法院结合陈之强起诉的出发点、索赔的金额、提起的案件量、立案的频率等诸多因素,综合认定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职业打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研究

较陈之强而言,国内职业打假人的典型代表人物“王海”先生,百度百科将其的定义为:“王海,1973年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现任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物业维权一日通》等书”。王海被多家媒体、政府机构誉为“脚踏实地爱国者”,并获得“消费者打假奖”等荣誉,甚至被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夫妇称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多年来坚持“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王海,以其专业的知识和过硬的胆识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台阶。王海的典型案例非常之多,包括前不久曝光知名主播辛巴销售假燕窝事件。2020年11月份,王海的一份鉴定报告让直播带货知名主播辛巴彻底“翻车”。2020年12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通报了对于“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涉事直播间开办者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商品销售主体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均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两家公司分别被罚款90万元和200万元。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再一次得到社会认可,较陈之强的大量、反复且不经筛选的维权不同的是,王海的打假行为遵循了正当、必要、合理、合法的原则,且获利并不是其从事打假职业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

王海和陈之强都自称或被外界称为职业打假人,但两人的职业发展和人生轨迹存在着巨大的不同。笔者认为,两人在维权行为的根本出发点、维权行为采用的方式手段等特征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这也是造成部分职业打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威胁恐吓等手段、索取财务数额较大。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应当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恐吓手段两点来着重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刑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一书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归纳为“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简而言之,试图获得不应当取得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目的,应用到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案件中,一旦索取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失去了取得财物的法律依据,也就不再属于消费者合法维权的行为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详细论述了该案中申诉人购买商品并非基于真实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消费者”这一针对索赔主体的身份要求,同时申诉人索赔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驳回了申诉。

而建立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同样重要。在上海长宁区2019年扫黑除恶行动中发布的一起职业打假人王某东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抓获的案件中,嫌疑人王某东在没有问题商品存在的情况下,仅以向行政部门举报迪卡侬、盒马鲜生等大型商家存在消防问题或虚假宣传为由进行威胁,长时间向上述商家索取高额的“顾问费”。嫌疑人的行为使用了胁迫手段,利用商家对监管部门可能做出监管处罚的畏惧心理迫使商家处分财产,进而在“维权”行为中获取了非法收益,必然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回到陈之强的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在立案后并没有进一步进展,笔者仅根据在媒体和裁判文书网等平台获取的公开信息进行初步分析。陈之强在为维权购买商品时,大多数为少量、小金额购买,因此仅从其行为外观来看,并未脱离消费者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购买行为。而陈之强与商家就赔偿行为进行的协商谈判也大多发生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可以视为就沟通和解或调解涉及的合法赔偿金额展开的协商。在这两个前提下,只要陈之强在与商家的协商过程中,没有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索取超过法律规定数额的赔偿,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徐闻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认为,陈之强以获利为目的利用法院邮寄传票给商家,向对方索要赔偿,且一年内提起大量案件。仅从上述情况来看,陈之强的打假行为仍不能被直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职业打假人是否多次起诉、是否以获利为目的不应当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标准,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都或多或少的包含了获利的目的,而获利目的的背后只要是合法利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职业打假人民事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当品牌发展势头强劲,并具备一定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时,往往会吸引不法分子的注意,生产伪劣产品冒充品牌正品销售,通过侵害品牌知识产权牟取巨额暴利,这也是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假货、残次品的原因之一,伪劣产品的存在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尽管相关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一定权利进行救济,但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相同情形不同适用的情况。

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不同态度

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范畴持有不同意见,部分职业打假人无法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只能要求卖家退还购物成本,造成同一法律问题因起诉主体的“身份”不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标准。

2021年12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广州市增城乐嘉生活超市、阙林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论述逻辑为职业打假人重复购买产品,并全程录像以固定证据,目的并未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是为了获取赔偿金。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和起诉行为属于社会监督形式之一,更何况上架已经被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法院认定不再支持赔偿金的请求。这也与前文所述的陈之强的系列维权案件相似。

反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深圳市万鑫灯饰有限公司、袁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的退还购物费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其逻辑理由和思路大致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故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认定职业打假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规定的范畴内,而不应通过购货者购物的目的、次数等来推断是否符合职业打假者的身份,进而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沪01民终1337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不论购货者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都不影响商家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前提是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尽管早在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早就明确对“知假买假”予以保护。不过,该意见仅对于知假买假的规定,并未直接就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进行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不同法院就该问题持有截然相反的态度。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也应属于消费者范畴,其购买产品不论处于何种目的,只要符合适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1.关于消费者的表述主要是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的,除非购买食品为了生产、经营性用途,那么都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在此提前下,就购买商品的目的而言,不论是自用、赠与他人,还是为了行政投诉和民事起诉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被设定及存续,主要是在于通过加重生产者、经营者的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净化市场,维护食品和产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并非部分法院一刀切的以“是否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为判断标准,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以达到切断排除依据的目的,是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2.职业打假人能够精准打击不法生产商、销售者的侵权行为,作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先行者和排头兵,应获得食品安全法的权益保护。如果立法本意仅限于消费者维护权益,则会出现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晓权利被侵犯,更不清楚维权的方式及途径,最终权利被侵害的消费不能精准维权,除非消费者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职业打假人如果又被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则制假售假的侵权行为更加会肆无忌惮地发展及壮大。只有当维权的力量及措施足以压制制假售假的不良势力时,符合人民大众期待及立法宗旨的状态才会实现。

曾轰动法律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志远法官的(2021)鲁02民终602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是这么论述的,如果因为职业打假人曾经从事打假行为,在后续消费行为中就不再将其认定为“消费者”,则职业打假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无疑是被剥夺,这违反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这好比一个人往护城河扔一块石头,城池丢不了,但如果众人普遍地、反复地、成年累月地扔,护城河早晚要被填平。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护城河。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能够起到电子抓拍器的作用,使得经营者通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职业打假人免费为社会、市场发挥了安检员和违法记录仪的作用,应予认可。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

3.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不同态度一定程度上与当地经济、政策等相挂钩。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面临办案人员不足的现实压力,而一旦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请,则将面临一年成百上千的诉讼案件,更加加剧人员不足和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现实矛盾。如前文所述,陈之强在短短一年内在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近千起维权案件,法院全部驳回,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当地生产者、经营者支付赔偿金,这便属于滋生出的新矛盾,法院则需要居中调解和不断沟通,双方握手言和也罢,倘若遇到生产者、经营者拒不赔付的,将很可能出现不可控的结果或影响社会稳定性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将职业打假人完全排除在消费者群体之外,则无法保障职业打假人在日常消费中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这无疑是对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定权利的剥夺。

律师团队代理的打假维权案件与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案件存在不同

作为笔者团队主要业务之一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律师团队通常会结合品牌在被侵权的情况、品牌对发展的规划,综合制定合法、合理且合适的治理方案,包括通过发函、谈判、诉讼、行政投诉和刑事报案等在内的诸多方式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使品牌在被侵权时能够获得有效救济。这与职业打假人的工作内容、方式和目标似乎有着诸多相似之处,那么律师团队代理品牌方进行批量案件维权是否也存在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抑或起诉的案件因不具备消费者特性而被驳回的可能。笔者综合判断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主要理由如下:

1.权利基础不同。律师团队代理的系列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权利基础,是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良好的权利基础使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具备了维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些权利往往需要权利人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品牌设立初期或上升期便申请商标权、对美术作品等进行著作权备案和对服装等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笔者团队从事的商标权维权案件为例,如果权利人不具备品牌保护的敏感度,没能在早期确定商标的外观并提交注册申请,就会在品牌迅猛发展时面临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品牌保护存在障碍的窘境,想要拿回本属于自己品牌的商标,则需要付出极高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除此之外,品牌维权案件还有着另一部分“隐形基础”,即权利人在品牌发展中投入的心血和为品牌宣传推广花费的成本支出。而商标权作为私权,只有权利人或被授权人才有资格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不过,职业打假人维权案件中的权利基础,通常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系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就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影响消费者身份的判断这一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造成了前文所述的司法实践中仍对职业打假人是否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的尴尬境地。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食品、药品这类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的领域,知假买假行为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带来的收益。

2.目的和落脚点不同。对于展开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的权利人来说,从侵权人处获得的经济赔偿更像是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带来的“额外奖励”。以商标权维权为例,在这类案件中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往往因缺乏证据难以确定,法院最终适用法定赔偿认定的赔偿金额也普遍较低。而侵权人即使在做出侵权行为之初就存在主观恶意,法院也只会在引证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时考虑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商标权维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权行为,避免质量低劣价格低廉的侵权产品为正品的商誉、口碑和价格体系带来负面影响,折损品牌价值。

而职业打假人维权案件的主要目的通常是获利。前文中提到的职业打假人陈之强,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白地表示过,从事这一职业的唯一目的就是赚钱。而陈之强提交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数起因为诉请、依据与标的相互矛盾无法对应而为人诟病。在标的是生活用品的案件中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和在购买国产零食后主张其未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类低级错误的背后,隐藏着陈之强利益至上的原则,他关注的重点仅仅是产品标签是否存在问题,不在乎产品的安全和质量。而他的“前辈”王海的维权行为,则不具有这么强的目的性。王海的维权始于其作为消费者买到假货后,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次经历,而王海的打假的部分案例中,或多或少体现出了从消费者角度对商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真相的揭露。

3.形式、手段和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往往由权利人向律师出具授权书,利用律师的专业资质代理从调查取证、发函、起诉、调解、审判到执行的案件全过程。律师的介入有利于权利人制订更全面的维权方案,也能够在维权过程中把握维权力度,仅就商品本身的问题与侵权人进行协商,避免使用不合理的手段甚至做出违法行为。在行政投诉与刑事维权案件中,律师也能代理权利人,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规避风险。

而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过程中往往存在更多不可控因素。多数从业者通过自学和网络检索,凭借自己的经验实施维权行为,在发现商品问题与商家进行私下协商的过程中,可能出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做出超越界限的违法行为。在陈之强案件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多起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多数是由于打假人在与商家协商的过程中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赔偿款项,触犯刑法导致的。更有甚者,即前文中提到的上海“职业打假人”王某东,因以打假知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最终被判处三年三个月的刑期,不免令人唏嘘。

综上,尽管维权行为的流程存在近似,但权利基础、目的和手段的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就知识产权维权和职业打假行为存在截然不同的态度,也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越界行为采取严厉的追究措施。

四、合规的职业打假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尽管部分职业打假人以获利为目的,在短时间内开展的大批量打假行为,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机关造成极大压力,扰乱了正常执法。某些职业打假人游走在法律边缘,利用大型商家息事宁人、破财消灾的心理,或中小规模商家对行政司法机关监管处罚的畏惧,所实施的威胁恐吓和敲诈勒索行为,不仅给商家的经营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徐闻县人民法院,对陈之强在不满一年的时间内提交起诉的近千起案件不堪其扰,最终针对其无依据和无秩序的大量打假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由此可见,徐闻县公安局对陈之强的职业打假行为予以刑事立案调查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刑事案件来制止陈之强不具备正当性与必要性,且以利益为导向的维权行为,由此来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进行约束,例如深圳在2018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超出合理范围的消费,或以索赔获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但笔者对该法律法规持保留态度,因为大部分普通消费者很难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研究维权的流程并实际进行维权,多数人会在评估时间成本与收益后自认吃亏不再追究商家责任。因此,在制度层面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明确排除,也就相应排除了大部分来自买方对商家的监督,在实际上放任了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仍会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无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同样的,在福建省关于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索赔人的滥诉行为而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诸多矛盾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仅仅是问题暴露的导火索。在当今数字经济的时代,可以进一步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新模式,从根源上倒逼企业、商家增强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职业打假”现象,做到“无假可打”的清洁局面,则诸多矛盾也将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增强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保护合法合规职业打假人的权益,提升其归属感及荣誉感,增强合法合规打假人对于消费者市场的促进及净化作用。人民法院就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司法公安部门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深入摸排,对多人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核实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应坚决依法严厉予以打击,以平衡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不受侵扰之间的矛盾。争取做到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从侧面支持保护消费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而并非一刀切的认定为职业打假人被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生硬地剥夺其起诉以维护权益的基础性权利。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原标题:《孙宇昊 李培涵|从陈之强案浅析职业打假人的涉刑案件与维权现状的合理性》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