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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共治,文明骑行!《来宾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22-11-21 2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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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区

共享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22〕19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截图。

来宾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01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行业有序发展,提升共享非机动车企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非机动车(仅限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共享非机动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市坚持“市级统筹、多方共治、企业主责”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非机动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运营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公共区域共享非机动车与普通非机动车停放规则相一致;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第四条 成立来宾市共享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共享非机动车的投放运营,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来宾银保监分局及兴宾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建立职能部门间相关联合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共享非机动车行业发展,负责组织制订相关政策管理和工作规范;审核运营企业退出及共享非机动车投放指标的动态管理及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情况和经营情况。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并按照相应的职责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做好共享非机动车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协调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项目准入事宜,与运营企业达成协议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城管局根据已签订的相关协议所确定的运营企业和投放数量,负责审批共享非机动车的占道许可;审批利用道路、广场等市政公共场所设置共享非机动车投放点、停放点;依法查处共享非机动车违法侵占道路、广场等市政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利用数字化信息手段监管共享非机动车运营。

市公安局负责对准入的共享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对未注册登记就投入运营的行为进行惩处,负责对涉及共享非机动车的盗窃诈骗,故意损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共享非机动车用户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共享非机动车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企业运营时涉及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非机动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来宾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辖区内开户银行监测运营企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情况以及提供用户资金风险警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共享非机动车的交通网络、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共享非机动车监管系统建设的技术监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02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应当将共享非机动车慢行空间统筹纳入规划。

第七条 市城管局组织运营企业施划停放区域、设置停放设施,应当征求兴宾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停放区域等信息告知运营企业,向社会公开。

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将停放区域以及停放要求等相关信息告知用户。在停放区域内,共享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八条 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共享非机动车停放区域。需要临时调整的,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专项方案,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经营规范

03

第九条 运营企业申请车辆投放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企业引入相关协议;

(二)企业运营平台车辆运行数据并入共享非机动车监管系统,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三)共享电动自行车须具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及相关设施,制定完善的蓄电池回收处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保护、应急管理等内容;

(五)明确所投放的车辆使用年限,明确车辆回收或报废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取得车辆投放指标后,运营企业应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市政公共场所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市城管局应根据运营企业取得的指标数额调配相应公共资源供其设置共享非机动车投放点。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市政公共场所行政许可的,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等市政公共场所设置共享非机动车投放点和投放车辆。

第十一条 在市城区从事共享非机动车经营服务活动的运营企业,开展经营服务前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提交《来宾市共享非机动车企业备案表》,该表信息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非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三)具有支持电子围栏功能;

(四)车身具有唯一的物理识别编码,车辆具有唯一的电子识别编码(须含车身物理编码信息)并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登记;

(五)电动自行车应纳入《目录》并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

(六)运营企业应当为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共享安全头盔;

(七)在共享非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的车辆与实际运营的车辆一致。

第十三条 车辆投放指标有效期内需要置换车辆的,运营企业应当将旧车收回后方可投放新车,并将车辆置换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车辆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于5日内置换新车。

第十四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非机动车注册、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注册、租赁服务。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运营企业不得挪用用户押金;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运营企业与用户可以通过租赁服务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要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同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及车辆,能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非机动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

在公共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依法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告;运营企业终止运营之前,应当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在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

运营企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非机动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04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推进共享非机动车监管系统建设,利用监管系统对运营企业的运行和车辆投放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评测。市政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监督系统技术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车辆识别码、电子编码、车辆号牌等车辆基础信息,车辆行程轨迹等动态信息,运营责任人、联系方式等运营企业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地接入共享非机动车监管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局定期检查运营企业规范停车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成效,当电子信息技术功能缺失或失准,出现共享非机动车可以随意或低成本停放在停车区域外的问题时,应当立即责令企业限时改正,对责令改正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来宾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城区有2家及以上运营企业时,共享非机动车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部分投放指标动态调节,对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实施动态增减调节,具体增减调节数量报来宾市共享非机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动态调节指标包含以下因素:

(一)车辆的使用周转情况;

(二)运营企业运营维护情况;

(三)运营企业服务评价情况;

(四)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五)运营企业守法情况;

(六)运营企业投放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情况;

(七)投放的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比例情况;

(八)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运营企业退出机制。运营企业管理问题严重,整改不力,违反与市政府签订的协议,依照协议的规定退出来宾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运营市场。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共享非机动车运营企业、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共享非机动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共享非机动车行业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章

社会共治

05

第二十九条 用户使用共享非机动车应当实名注册,并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骑行共享自行车应当年满12周岁;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

第三十条 用户使用共享非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和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二)骑行共享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绿地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用户使用共享非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查获后拒绝接受处罚的,运营企业应向查获违法行为的部门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并将处罚结果通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 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应当爱护共享非机动车及其停放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毁车辆及其停放设施;

(二)对车辆加锁或者改装车辆;

(三)擅自占用车辆或者将车辆占为己有;

(四)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五)其他影响车辆使用或者规范停放的行为。

禁止采取非正常手段启动、骑行共享非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用户以及其他个人、单位发现涉及共享非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运营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鼓励运营企业组成用户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鼓励运营企业在线下车辆日常维护、蓄车场地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章

附则

06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8日起实施,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共享共治,文明骑行!《来宾市城区共享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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