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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出借电动车给15岁朋友并搭乘,致路人死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2-11-23 20: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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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倒了

我们就飞出去了

飞到马路中间去了

未满16周岁的肇事者

湖南岳阳,年近七旬的老人杨爱香从家里出发,到离家三四十米远的超市给亲戚送钱。

突然,杨爱香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脑袋砸到了水泥路肩上,受伤严重,当场失去意识。经过五十多天的救治,杨爱香还是不幸离世。法医鉴定,杨爱香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

经查,驾驶肇事车辆的人是同村的小勇(化名),同车的还有小浩(化名),事发时,小勇15周岁,小浩14周岁。

据小浩描述,事发时天色很暗,对面的一辆车开着远光灯,驾车的小勇没能注意到杨爱香。把杨爱香撞倒的时候,小勇和小浩也飞了出去,两人并未受伤。

经过现场勘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车的小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坐车的小浩无责。

事故发生后,小勇的父亲从外地赶了回来,向亲戚们借钱,赔付了9万余元。虽然小勇家家庭条件有限,但小勇的父亲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后续的赔偿。

后来的协商中,杨爱香的家人提出,考虑到杨爱香的医药费花了18万余元,他们希望能够得到40万元的赔偿金。

小勇的父亲表示,他们愿意承担七成赔偿责任,但小浩出借电动自行车给小勇,两人一起出的事故,小浩家也应该赔偿。

然而,小浩的父母坚决不同意赔钱,认为自家无责。后经村委会协调,小浩一家才赔付了2万元。

看到小浩家不愿意承担后续的赔偿,小勇家也不肯出钱了。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

由于事故后续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杨爱香的家人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起诉小勇、小浩两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小勇还疏忽大意,他的驾驶行为与杨爱香的受伤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小勇未成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勇的责任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来替代承担。

庭审中,小浩的父母提出,小浩当时借车给小勇,属于好心帮忙,不应该受连累。并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也认定小浩无责。

原来,事发当天下午,小浩先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小勇家玩,天黑之后,小勇突然提出想去外婆家,但家里的电动自行车没电了,小浩就把车借给了小勇,两人一起骑车上路。

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小浩的搭乘行为同样违规。

此外,小浩坐在后座时,并未注意安全,不仅拿手机打游戏,还偶尔与驾车的小勇交谈,这都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先是违规驾车,之后将车出借给小勇并违规搭乘,这些行为与后续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小浩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勇、小浩及他们的监护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小勇、小浩两方需赔付死者杨爱香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2.42万元。按照赔偿比例划分,小勇家要赔偿49万余元,小浩家要赔偿32万余元。

被告一方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杨爱香的家人和小勇家人没有意见,但小浩一家却无法接受,他们始终认为,交警部门既然认定小浩没有事故责任,那么他们家就不应该赔偿。于是,小浩家提起上诉。

为此,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责任划分的一个重要参考,并不能代替法院最终对事故的法律认定。除了违规驾驶、违规搭乘,小浩当时把车借给小勇的行为同样违规,因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给他人暂时使用,需要尽到考察义务。

此外,合议庭法官还提出,小浩父母在监护孩子过程中也存在明显失职。

小浩的母亲解释说,事发当天下午,她在乡里排练跳舞,丈夫生病在床休息,两人都不知道小浩骑车出去了。小浩的母亲还补充说,乡村里的小孩经常骑车出行,她也不清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还有年龄限制。

最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总计8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小勇、小浩两家都觉得难以接受,杨爱香的家人对于小勇、小浩的家庭情况也表示理解。最终,杨爱香的家人只要求了46万元的赔偿金额。

事发一年半后,小勇、小浩的父母分别将赔偿金赔偿到位。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何跟法院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同?‍

A1:

这个案件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就是公安交警并没有认定乘坐电动自行车的人的责任,但是在法院的判决里面,判决了乘坐人,也同时是出借电动自行车人的责任。最后要求是四六开,骑行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民事赔偿责任,乘坐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按照公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来进行分配比例,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一定按照公安交警的事故认定来分配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仅是民事赔偿案件当中的一个证据,如果在审理阶段,法院有新的,可以推翻公安交警的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按照新获得的证据,重新划分民事赔偿的责任。

Q2:

近些年,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屡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A2:

从这个案件看,我觉得给我们提出来了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盲点、盲区或者叫死角,我觉得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村委会或者叫居委会以及家长都应该学习有关电动自行车的交通法规的知识,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如此才能够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闯祸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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