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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再婚丈夫偷卖 法院支持婚内财产分割

2022-11-23 20: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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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偷卖夫妻共同财产房子,钱款全吞,年过六旬的汪女士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近日,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汪女士多分售房款。

1994年,汪女士经人介绍嫁给张先生,双方均系再婚。汪女士有一子,当年14岁,汪女士再婚后,其子跟随汪女士父母共同生活。张先生有一子一女,当年女儿14岁,儿子12岁,张先生再婚后,其子女与汪女士、张先生共同生活。2005年1月,汪女士与张先生在平谷区以7.5万余元购置了一套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12年开始,汪女士前往儿子家帮忙照顾孙子,平时周末回家。2018年,因儿子家里发生事故,需要其照顾,此后,汪女士回家次数越来越少。2020年10月,张先生提出和汪女士离婚,汪女士未予同意。2021年7月,汪女士回家,发现门锁已换,打不开门,等有人出来才知道房子已于2020年11月被张先生以82万元卖给了现居住人,现居住人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房款也已经付清。

为此,汪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82万元售房款,并以张先生私自变卖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多分。

庭审中,经汪女士申请,查询到张先生收到售房款后便从银行将该款取走,目前张先生账户中没有余额。张先生以售房款一部分偿还债务,一部分玩牌输了为由表示无款可分,且其以涉案房屋系借款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权属另有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用张先生个人财产购买,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先生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先生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汪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汪女士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汪女士分得售房款50万元,张先生分得售房款32万元。

承办法官提示,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无证据证明购房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知道房屋登记与实际不符,则购房人可以善意取得房屋。为了防止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偷偷处置,建议登记时登记成夫妻共有,不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供稿:万里宏

本文图片源自网络

原标题:《房屋被再婚丈夫偷卖 法院支持婚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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