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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有“电子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证据没有纸质借条仅有“电子借条”
经过一系列审核后确认证据效力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近日,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系朋友,自2021年10月22日起,刘某多次向王某借款合计93000元,王某向刘某转账支付了上述借款。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要求刘某出具借条。2021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腾讯电子借条一份,载明于2021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并备注:该借条为刘某本人补签给王某,所有款项王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期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日前,王某持电子借条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刘某归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借款人通过腾讯电子借条小程序实名向王某补出具借条,系经过人脸核验身份确认真实后,再线上签署,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王某亦提供了向刘某支付借款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返还王某借款93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文中漫画均来源于网络)
作者:民一庭 秦佳培
原标题:《民间借贷仅有“电子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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