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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面对面第38期】一起打架引发的四起行政复议案

2022-11-24 18: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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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2年6月份,两名一脸怒容的妇女郑某、李某先后走进行政复议局接待室,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她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都认为对方的处罚过轻,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对方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原来事情的起因源于郑某和李某在法院门口的一场打架。2022年5月18日下午,申请人郑某与李某的丈夫何某因民事纠纷去三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在法院门口等待安检时,李某与郑某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打架。郑某报警后,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即将涉案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伤情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体表无明显外伤。

经调解无果,被申请人于6月6日对郑某和李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殴打郑某致其轻微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郑某殴打李某致其受伤但情节较轻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郑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双方当事人均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上述4份行政复议申请后,审阅了案卷,查看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复议机关经审理发现,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由于角度问题,难以完整地还原当时打架的具体情况,而郑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殴打李某。为查明案情,还原真相,经与公安机关协调,公安机关再次向法院调取了案发现场另外一个角度摄像头拍摄的监控录像,该份录像较为清晰地还原了当时双方“打架”的具体情况。

7月18日,复议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将该份录像向所有当事人播放。最后,复议机关依据该份录像,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决定维持公安机关对郑某、李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人有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以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就没有“说服力”,很难实现“案结事了”。特别是涉及到没有调解可能的行政复议案件,更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撰稿丨台州市行政复议局 三门县行政复议局 狄龙

原标题:《【复议面对面第38期】一起打架引发的四起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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