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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楼梯湿滑致业主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以案释法:
寒冷天气来临,因雨雪天气多发导致的摔伤事故频发。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审结一起业主下楼梯摔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件简介 >>>黄某系金凤区某小区业主。2021年年末正值雨雪天气多发时期。某日,黄某在前往地下车库途中,因露天地库的楼梯湿滑,其不慎摔倒受伤。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事后,黄某与某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下黄某将物业公司诉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黄某虽系其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但黄某作为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观察路面环境导致摔倒,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楼梯湿滑与原告黄某受伤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争议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位于地上通往地库的楼梯区域,事发当时地面积雪,且行人通道狭窄,属于危险系数较高的公共部位。物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单位,有必要对该处楼梯采取及时、合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原告黄某提交的现场照片可知,事发露天楼梯铺设的并非室外专用防滑地砖,如遇雨雪天气,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雨雪后的室外楼梯进行维护以及清理,亦未放置警示标志提请业主注意,导致业主人身受到损害,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雨天路滑是大多数人都知晓的生活常识,原告黄某系该小区业主,曾多次经过楼梯前往地库,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环境较为熟悉,其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导致摔伤,自身亦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黄某的人身损害,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区域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如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职责,致使业主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因此,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了解其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提前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业主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楼梯湿滑致业主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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