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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2022-11-26 14: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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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2013年5月27日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杜某。2020年9月17日,杜某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生女杜某由杜某某抚养,由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月5日前支付;杜某上学或培训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杜某某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杜某某、张某各承担一半,任意一方提出的非必须的培训、教育开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提出方承担。双方离婚后,杜某跟随杜某某生活,杜某某为原告杜某报名参加了钢琴、书法、作文课外辅导班,杜某某为杜某支付了钢琴辅导班费用11120元,书法辅导班费用1200元。在杜某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杜某曾参加过钢琴课外辅导班,后中断了学习。在杜某某与张某离婚时,原告未参加上述辅导班。杜某某与张某离婚后,原告杜某参加上述课外辅导班,杜某某未与被告张某协商,亦未征得张某同意。此外,原告杜某现就读腾冲市某公立小学,杜某某支付了杜某本学期午餐费1875元。因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2021年3月至6月抚养费4000元,教育、培训费用7060元,并追加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经查,被告张某自2021年1月至今,在保山市隆阳区某餐厅工作。其中,2021年1月工资2933元,2月工资4000元,3月工资4200元,4月、5月工资各4300元,6月工资4200元。

【案件焦点】

杜某参加钢琴、书法等辅导班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分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原告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教育、培训费用7060元,该7060元为原告钢琴、书法培训费用及学校午餐费用的二分之一。根据杜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杜某参加课外培训需经杜某某、张某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由提出方承担。因杜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杜某参加钢琴、书法培训,均未经被告张某同意,故该两笔费用应由杜某某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杜某学校午餐费已包括在被告张某每月支付的1000元抚养费内,故原告重复主张该笔费用于法无据。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月收入约为8000元到12000元,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案中,被告张某系外出务工人员,其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在其已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的情况下,杜某某为原告杜某报名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时,应综合考虑本人和张某的收入水平,量力而行,这样才能做到离婚后各还本道、一别两宽,互相为对方留下一个宽松环境,为共同抚养教育好原告杜某打下良好基础。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培训费用7060元及追加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中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而在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未与被告协商一致即为原告杜某报名参加各种课外培训班,在扣除被告张某应承担的1000元抚养费后,该培训费用与被告可支配收入相较而言,明显过高,给被告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被告系外出务工人员,其月收入为4000元左右,在已支出1000元作为抚养费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500元与事实不符,且已明显超出被告张某的经济能力。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人之常情,为人父母都希望给予自己孩子最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但要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应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也要培养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与被告张某在《离婚协议》已经对原告参加课外培训进行约定,但双方离婚后原告杜某参加钢琴、书法培训,均未经被告张某同意,且该费用给收入不高的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故该项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供稿:林埜

原标题:《【案例分析】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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