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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2022-11-29 18: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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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相关案例

Related cases

2013年4月16日,孙某华因经营需要向黄某昌出具借条,借款20万,约定月息2分,按季度支付,未约定借期。

2015年12月1日,孙某华向原告黄某东书面承诺:借款本金20万元,计划于2016年归还30%、2017年归还30%、2018年归还40%、2019年归还利息,未归还清此款之前原借款借据永久有效。2016年2月归还5万元。后就关于2016年2月归还的五万元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等事项发生纠纷,黄某昌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借条》和《承诺书》发现五万元款项是在承诺书之后归还的,而该承诺书也得到了黄某昌的认可,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法院认为该五万元款项属于本金。

法官分析

由《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可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方式有作出即生效,到达生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生效的方式。上述案例中关于《承诺书》生效时间的认定应当介定位到达主义,首先当事人未约定《承诺书》生效的方式,再者《承诺书》不是当面做出的不能适用作出主义,该《承诺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当《承诺书》到达相对人黄某昌时,承诺书生效。故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归还的五万元欠款属于本金。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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