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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丨让“套路”无路可走(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与防范

2022-12-02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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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海检察 上海检察 收录于合集 #75号咖啡·法律沙龙 119个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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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实践难题:电诈高发,侦破难度大

二、能动履职:发挥检察机关职能

三、凝聚合力:打造联动治理格局

上期回顾

75号咖啡丨让“套路”无路可走(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解读

一、实践难题:电诈高发,侦破难度大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专门组建了网络犯罪专业化团队,集中办理相关案件,开展业务数据研判、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本期我们也邀请到了专业化团队的核心成员,与各位专家同仁一起探讨如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溯源治理、综合治理。首先想请教大家,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治理呈现怎样的现状?

骆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干部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所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利用互联网手段实施诈骗的,占近80%。在这其中,APP技术手段成本低、包装容易,利用APP进行互联网诈骗的情形占60%以上。而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电信发挥的作用更多是前端引流。对此,及时发现并解除互联网中潜藏的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至关重要。但经过调研网信、工信等相关部门,我们也发现,监测识别那些未经线上备案审核的APP,并防范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技术层面讲是一个难题。

兰宇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副处长

现在许多设备都“云化”了,伴随这一新技术也产生许多新问题,易被诈骗分子利用。一是企业云端服务器容易被黑客攻击。企业云端服务器被攻击后,诈骗分子利用企业固话对外实施诈骗。二是利用携号转网漏洞诈骗,在用户办理手机号码从原基础电信企业携转到新基础电信企业的时候,诈骗分子利用转换过程中后台数据不能及时更新的细微时间差实施诈骗。三是利用境外漫游实施诈骗。这种情况表现为真实的境内手机号码漫游到境外,诈骗分子在境外利用篡改号码机器,拨通境内电话,识别系统无法识别并拦截。电信网络诈骗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始从业务管理阶段逐步走向技术对抗阶段,技术对抗将成为未来反诈工作的重中之重。

杨晓波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为,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现状之前,需先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含义,因为含义不同可能会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划分呈现差异。

根据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1320号案例则认为,还应将“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要件。从文义看,三者规定内容存在不一致:第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定义的对象是“电信网络诈骗”,而《指引》和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定义的对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第二,与《指引》不同的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网络诈骗采用的是“远程、非接触等方式”,但《指引》仅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第三,与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不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指引》都未将“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明文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要件。整体而言,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含义尚未厘清,但其含义的确定不仅对犯罪学研究具有一定意义,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内涵。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有哪些?

罗开卷

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

我们办案中发现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追赃挽损难。被告人在诈骗既遂后将所骗资金在短时间内通过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多次转移,涉案资金辗转多个账户并被不停拆分、转账,在不同地方提取、藏匿、分赃,资金流向复杂,难以查证。尤其涉及跨国(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各国司法体制不同,追赃挽损工作十分困难。而且,如果案件前期对于赃款赃物的查证未落实到位,没有被害人名单或名单不全,涉案财物只有流水没有具体流向,追赃挽损的实际效果有时并不理想。

杨晓波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主要谈“三个挑战”:一是嬗变的作案模式对法律供给能力形成挑战。十多年来,针对包括电诈在内的涉网络犯罪,从2009年至今,先后出台刑法修正案、《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15个。但成文法天然具有滞后性,面对技术发展迅猛、手段更迭快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立法有时仍然捉襟见肘。二是严峻的犯罪态势对法律运用能力形成挑战。在法律供给较充足情况下,用好法律武器是关键,但法律运用能力养成是一段长跑的过程。三是复杂的骗术骗局对司法认知能力形成挑战。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由多种骗术掺杂实施,甄别难度大。另一方面,对于这类新型案件,司法者也需经历认识事物的过程。

二、能动履职:发挥检察机关职能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发挥视角,如何有效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首先,请各位结合立法谈谈,检察机关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如何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

张璐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的管辖、出境限制、司法协作以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者的行政处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整治难以及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认定难的困境。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要加强对管辖权的实质审查,确保法定管辖规则落到实处;二要全面细致审查境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保障境外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中的可采性;三要依法及时从严打击上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工具,下游非法提供支付结算通道等行为,及时斩断犯罪链条,形成有力震慑;四要落实行刑衔接,对不构成犯罪的帮信、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行为,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衔接。

潘筠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从两方面展开:一是提升打击职能延展性。前端延伸要求提前介入重大电信网络诈骗要案;中端扩展要求严查上下游犯罪、违法犯罪所得和证据链条;后端延展则要求善于运用检察建议、涉案企业合规等手段,助力堵漏建制,推动相关行业治理规范化。二是提升法制宣传精准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即“一老一小”群体的宣传教育,强调针对性、精准化宣传。对于学生这一类特殊群体,我认为要落实特殊防范,一方面可以通过危险性评估体系挽救一念之差误入歧途的学生,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帮助受害的学生。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那么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的公益诉讼职能?

翁音韵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特别是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危害尤为严重,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化公民个人信息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另一方面要积极从办案中发现涉及有关部门怠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案件线索,通过精准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全链条打击和溯源治理。

潘筠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打击。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也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对此,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或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二是强化同步介入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在刑事侦查阶段同步介入案件办理,加强同步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证据转换等方面的协作。三是构建人员协作机制。根据办案需要,因地制宜探索组建“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团队,集中办理或联合督办重大案件,部署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同堂培训,提升办案能力。四是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对于网络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重大个案、类案问题,加强跨部门会商研判,提出一体化监督意见,协同推动溯源治理。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发力推动电信网络诈骗溯源治理、综合治理?

张璐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前置审查义务,应确保交易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在银行及支付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向有关监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此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同时查证犯罪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对于网络服务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义务、预警监测义务、风险评估义务等,经监管部门责令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办案同时,应注重加强与金融、电信、互联网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共同研究相关行业合规建设的解决方案,结合网络黑灰产治理、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等突出问题,开展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督促涉案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犯罪。

潘筠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近年来,为了逃避监管和处罚,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资金的手法已开始从传统的提供银行卡,转为提供对公账户、POS机商户、非支付结算账户等。对此,我院立足行业合规,积极开展实践探索,深入挖掘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的合规监督线索,通过向相关行业主体制发检察建议、发布《第三方支付结算合规指引》等方式,促进行业主体风险点识别、处置和保障,推动支付结算机构合规建设,收效较好。相信在今后,有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补强和赋能,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依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种形式,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

三、凝聚合力:打造联动治理格局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接下来,我们探讨各部门如何协同共治促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联动治理格局的形成。从联动治理角度,如何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线索的发现、移送、应用机制以及数据共享机制?

陈未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三队队长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较多涉及电子证据、数据证据,这些证据如果仅以诸如Excel文档形式提交法庭质证,由于难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很大可能不被认可。目前这些证据的应用,往往需要证据的转化或再证明过程。

对此,一方面,需建立规范有效的证据转化机制,如研发相应信息化系统,系统数据附水印或不可篡改。另一方面,证据转化的前提是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公检法等机关有必要联动研发数据共享平台,以进一步增强数据证据证明力。

张璐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认同陈队长观点。第一,可以以公安机关反诈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公检法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全国案件关联;针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紧急止付、查询、冻结、解冻等文书,建立快速通道,并网络留痕、形成文书,公检法可直接将这些平台数据当作证据使用,无需证据转化。第二,建立公安机关与网信、电信部门的信息共享,重点共享通讯手机卡、宽带、专线等实名制信息。第三,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数据查询平台。银行或支付机构履行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义务;针对可疑交易或交易人身份存疑、账户存疑的情形,应重新核实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第四,充分利用现有的行局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公检法的线索移送,协同反诈工作有序进行。

车浩

北京大学教授

跨领域数据共享,实际上相当于数据泄露。隐私数据共享和数据泄露之间矛盾一直存在。一方面,只有打破不同数据库之间壁垒,实现数据共享,才能深挖出潜藏的犯罪轨迹;而另一方面,为了治理犯罪去打破数据壁垒,也意味着公民所有信息会曝光在相关单位面前,这潜藏着侵蚀个人信息安全和行动自由的风险,即便掌握这些信息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正基于此,虽然各行业自身建设的数据库内容较丰富,但金融、电信等领域对于数据共享基本持谨慎使用态度。就目前而言,各行业数据开放共享并未得到有效开发。

对此,为满足跨领域数据共享以实现有效打击犯罪与防止数据泄密、保护隐私需求之间的平衡,在利用数据的同时,保证数据安全至关重要,这有赖于技术的进一步拓展。据我了解,现在隐私计算,即大型新兴算法安全技术正投入开发应用。这种技术实现了“可用不可见”,数据提供者将各自信息进行共享,但数据限于一定空间和范围内被匹配利用,任何人均无法超出范围使用数据。

翁音韵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大数据共享是今后发展的趋势。第一要“耕好自己的地”,把握好大数据赋能趋势。加强大数据深度应用,进一步完善各行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自身数据建模及数据库,全方位实现各类数据均能精确查询。第二是解决共享问题,而数据共享前提是数据安全和信任原则。现阶段个人建议在保证各数据库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可先开设数据查询通道作为桥梁联通各数据库,通过及时反馈对方所查询的数据,在保证自身数据库安全同时,又实现了数据共享。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及时固定涉案资金,帮助被害人追赃挽损?

罗开卷

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

公检法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查清资金流向,及时查扣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应向法院移送较齐全的被害人清单、涉案财产查扣清单及涉案平台系列案件情况,如有错漏,应及时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补正。法院要进一步规范细化审执衔接,依法及时做好涉案财产处置和赃款发放工作。建立健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的查处和追缴机制,通过引入公安、检察、银行、电信等多部门力量,联合开展赃款追缴发放工作。

张璐

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资金形式多样、转移速度迅速、合法与非法资金混同,司法机关打击和追赃难度增大。第一,公安机关应联合网信、金融、电信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资金进行防范和堵截。第二,依托技术和建模,快速锁定线索、固定涉案资金。当公安机关发现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线索,如电话、银行账户、涉嫌诈骗的嫌疑对象等,可利用预警劝阻机制及时查询涉案资金,并快速冻结,及时固定涉案资金,帮助追赃挽损。

翁音韵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第一要完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等制度。在发现异常转账又或是被害人报案时紧急止付。第二要完善资金返还制度。对于流向明晰,被害人明确的资金应第一时间返还被害人。第三要建立救助基金机制。对长期找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无主资金”,资金与被害人无法对应的“混同资金”,建议针对该部分资金建立救助基金并尽快出台相关机制予以规范。

陈未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三队队长

就信息共享而言,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收集的案件证据材料。同时,也已经建立了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依托于此获得的涉案资金信息数据,我们可以尽快进行分析研判,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止付、冻结的成功率和办案效率。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电信、金融、互联网、司法等不同部门是否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电信网络诈骗协同联动治理?

骆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干部

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也反映出当前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问题,这些仅通过立法方式有时可能并不足以弥补,因此要求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各部门共同反思原因、找到解决路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以及相关行业主体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在第7条明确了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在以上条款的指引下,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行政监管部门应督促相关领域行业主体履行好涉诈风险监测识别义务,并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线索;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应联合加强相关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诈风险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反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诉讼的开展、刑事打击工作的进行,则也离不开行政监管、公安机关等的协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治理,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联动治理格局的形成。

兰宇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副处长

在责任落实方面,首先是继续推进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展,除了手机卡,物联网卡目前也要求实名制。

其次是技术管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运营商安装反诈拦截系统,实时监测卡的状态,根据行为模式判断主动关停部分手机号码。我们也会要求运营商将此内容写入合同,体现运营商尽到告知义务,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投诉率。

第三是便民措施,去年工信部主导推出“一证通查”,通过“一证通查”可以查到本人名下所有卡号账号,对于非本人开卡或已不再使用部分卡号但遗留信息未被注销等情形,“一证通查”均可提供标准的处置流程。此外,12381预警短信对于反诈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陈未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三队队长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需获得各行各业支持,实现公安、检察机关与银行、电信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至关重要。

首先,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责主业。第二,在宣传和防范方面,要立足办案实际,通过自媒体、社区、教育机构等,对不同主体开展方式多元、有针对性的宣传;也要通过建立模型、研发技术,主动发现潜在诈骗风险;同时,需获得通信、银行等部门支持,通过技术手段协力阻截诈骗行为,并及时对涉案手机号码进行封停或对涉案银行账户紧急止付。第三,在黑灰产业源头治理方面,对异常开户情形加强核查。对于异常开户实施帮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寻求银行协助,限制个人业务,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给予相关主体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召集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本期沙龙各位专家聚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落实,分别从实践现状、检察履职、联动治理等方面探讨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应关注的重点,为我们日后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治理治理提供了许多指导。今后,也希望我们能继续开展交流,为助力形成协同治理工作合力,打造电信网络诈骗联动治理格局贡献智慧和力量!

文稿整理:黄浦区检察院 陈 静 杨 兰

上海市检察院 纪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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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75号咖啡丨让“套路”无路可走(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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