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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患癌女找人撞死自己”案落锤,是时候谈谈尊严死了

澎湃特约评论员 任然
2018-04-28 16:4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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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女子患癌找人撞死自己”案,近日有了新进展。江苏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红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2年。 

2008年,吴敏(化名)被诊断为宫颈癌。在病情进入晚期并自杀未果后,吴敏多次联系朋友徐红伟,求他开车把自己撞死,其丈夫王斌也承诺,事后绝不会找徐红伟麻烦。2017年6月15日,徐红伟在约定好的地点,开车撞向吴敏,并二次碾轧,后者于4天后死于家中。案发后,徐红伟和王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这是一起交织着人伦、道德、人性与法律冲突的案件,可谓悲剧之上又添悲剧。法院的判决,充分考量并调和了案件中的种种矛盾。而类似的案件,并非第一次出现,比如2012年的东莞“孝子杀母”案,2016年的“雇人杀己”案。他们有一个共性,即处于痛苦中的病人寻求以死解除痛苦。 

这类案件,每次都引发了一波对安乐死的讨论。但安乐死,目前在全世界范围也仍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如何评定要求安乐死人的真实意愿,它会否引发道德和法律的双重风险?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这样一个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社会中,是否会出现违背病人意志的被“安乐死”? 

凡此种种,都是摆在安乐死合法化面前无法回避的现实命题。至今,全球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安乐死合法,多数国家也正是出于以上顾虑。 

相较于安乐死,“尊严死”或是一个相对中性、更易被接受的做法。它与安乐死相比,侧重的是让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减少痛苦,获得更好的生存质量。比如,不主张过度治疗和抢救。去年,作家琼瑶在带有遗嘱性质的公开信中,要求子女在万一自己病重时,不要让其躯壳被勉强留住而受折磨,就属于对尊严死的呼唤。 

要实现尊严死,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临终关怀。但这方面的基础仍非常薄弱。一是没有形成普遍的观念。对于无治愈希望又处于痛苦阶段的病人,靠机器延续生命而非让他们解除痛苦和不适,仍是多数患者家属下意识的选择。二是,临终关怀服务也还非常稀缺。2016年,有媒体曾披露:我国老年人已超过2亿,但全国仅有146家医疗或养老机构、2家社会团体开展缓和医疗、临终关怀类服务。

另外,涉及病人尊严的镇痛问题,相关用药观念也亟待改善。有分析指出,长期以来,从家属到医生都认为,镇痛药易致瘾,副作用大,所以临床使用上一般非常克制。这也增加了临终病人的痛苦指数。但实际上,这种观念或许并无医学支持。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张俊曾坦言,“大量临床实践证实,癌症患者因长期使用吗啡止痛而成瘾者,极为罕见。” 

临终关怀意识欠缺,相关服务未普及,加上临床用药观念上有误区,使得吴敏这样的病重患者即便没有医疗负担,解除痛苦的能力也相当有限。想到“一死了之”,便变得很自然。引发悲剧,也就成了社会、法律之痛。 

吴敏式悲剧,所指向的关键问题,便是病人在生命最后的痛苦阶段,到底如何维护尊严。而一个病人最终只能想到快速求死来解除痛苦,早就无尊严可言。要破除两者间的错位,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不管难度多大,都不应该再被忽视。这不仅关涉能否让吴敏这样的悲剧少一点,也事关每一个人的尊严。

树立尊严死意识,从患者家属到医疗系统,把解除无治愈希望患者的痛苦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应是相对可行,代价和成本最小的一种方式。在这方面,一些民间机构和组织甚至个人其实都已有行动。 

前几年有一本畅销书叫《最好的告别》,其中有一个观点,或值得所有人深思:(病人临终阶段)无论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我们的干预,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和牺牲,只有在满足病人个人生活的更大目标时,才具有合理性。

    责任编辑:甘琼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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