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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清风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解读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结合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在这里就为大家简单解读一下。
【解读一】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提高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
陕西省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抚慰金或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抚慰金或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50万元抚慰金或奖金。
将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帮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解读二】
修订后的条例合理规范了见义勇为申报的程序,提高了奖励抚慰金标准,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措施,增加了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名誉相关保护规定,建立健全了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
陕西省在条例中将本省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条例规范,拓宽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的渠道和范围;在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审核确认程序中合理缩短审核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依法增加了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合理排除了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正义之举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省市县三级标准,逐级予以奖励,其中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有重大贡献的,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抚慰金标准提高至145万元。
★申报举荐条件
条例明确了申报举荐条件。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作为举荐人,可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且未受过表彰的,举荐人或申报人可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申报。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除外。
★表彰奖励标准
条例明确了表彰奖励标准。根据见义勇为事迹影响程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多可获省市县三级抚慰金或者奖金145万元。
★明确保障范围
条例明确了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庭享有医疗救助、教育优待、住房优待、最低生活保障、就业优待等。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弘扬社会清风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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