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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丨外卖小哥送餐途中不慎撞伤他人,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2022-12-06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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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外卖骑手不畏严寒酷暑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风里雨里为人们提供送餐服务。但有时为了能够及时送达或多跑几单,一些外卖骑手因忽视交通安全而引发了交通事故。

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民四庭左琦法官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了解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他人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回顾

一天傍晚,外卖骑手小陶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东门门口处时,遇郑阿姨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此发生刮擦,造成郑阿姨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济南市公安局某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阿姨不承担事故责任。小陶系仁达公司雇员,仁达公司为小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专项保险25万元,其中保险单中约定三者误工费赔偿标准和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上限天数。投保时,保险单对鉴定费、营养费、整容费、牙齿修复费、交通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约定了除外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阿姨与责任方未谈妥赔偿事宜,故将小陶、仁达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小陶辩称,其是仁达公司送餐员,事故发生在送餐过程中,应由仁达公司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其不承担责任。

仁达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且小陶不接受公司管理,自主送餐,因其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只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担责,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不在赔付范围内。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阿姨的损害应由哪些主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小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首先,根据小陶与仁达公司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仁达公司给小陶发放服务费,为小陶投保保险,小陶为其服务项目提供送餐服务,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小陶在送餐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应由仁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仁达公司为小陶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专项保险,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给付保险金。因此本案中,原告郑阿姨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仁达公司根据小陶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仁达公司称某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提示关于误工费赔付天数的限制问题。法院认为,该保单内容是保险人依据合同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的约定,是对赔偿范围的明确界定,不应确定为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无需就相关合同内容尽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郑阿姨给付保险金12万元;仁达公司向郑阿姨支付赔偿金3万元。仁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外卖员职业准入门槛较低,通常是一个人、一辆车、一部手机就可以开始从业,且平台对其培训、管理程度低,导致外卖骑手安全意识弱,近年来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逐渐增多。而不少外卖平台为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在尝试采取各种“去劳动关系化”的用工模式,如众包配送、代理配送等。复杂的用工模式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不能得到及时赔偿。

对此,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平台+个人”经济模式下的劳动用工指导意见,规范新就业形态下网约配送员、代驾员等的劳动用工,明确不同用工类别的责任承担,保障各方权益。对于外卖骑手而言,应当提升安全意识,切莫一味追逐眼前利益,而违反交通规则,一旦酿成事故,轻者致伤,重者致死,甚至被判交通肇事罪,将给他人或者自己的亲人造成沉痛伤害。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对骑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为其投保商业险,并设置合理的配送规则,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地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撰 稿丨黄 健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外卖小哥送餐途中不慎撞伤他人,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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