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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民办学校拒招“老赖”子女,是否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2018-05-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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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民办学校昌乐二中的“招生简章”引起网友热议,因其明确规定,“报名考生的家长必须没有失信记录。”

对此,有人质疑:家长有失信记录,孩子上学就能被拒之门外吗?有人支持这种做法:不能一边欠债不还,一边自己家人进行高消费。

那么,业内人士又是如何看待这起事件呢?我们来听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于文浩的观点——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

为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有效地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一项限制消费的措施。

结合本起事件,潍坊市昌乐二中作为一所民办学校,学费、借读费等均超过了普通公立学校的消费水平,是符合限高规定中高收费私立学校标准的。如果家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应当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而不能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前,让自己的孩子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导致其财产减少,进而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

这起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惩戒失信人员是否突破法律边界而侵犯到孩子的受教育权?结合实际来看,我认为该校是没有侵犯到子女的受教育权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这一规则的设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减少其个人财产,针对的是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而非针对受教育权。同时限高规定也规定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限制就读高消费学校不等于限制就读。限高规定仅规定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于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私立学校等并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其子女仍然可以到公立学校等进行就读。

三、限高规定中第八条、第九条也规定了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从这两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如果确实因为孩子需要就读等方面原因不得不进行消费活动时,被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以就读,充分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权。

综上所述,限高规定中针对的高消费行为是指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的消费,而对于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限高规定兼顾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既体现了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尊重与把握,同时也兼顾了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原题为《三个角度全面分析:民办学校拒招“老赖”子女合理吗?》)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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