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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2-12-14 16: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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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解某某、辛某某等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征信信息 信息数量 违法所得数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解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辛某某,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基本情况略。

该公司2015年7月成立后,最初主要是网络商业推广,后公司出现亏损。解某某、辛某某便决定出售公民信息牟利。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解某某、辛某某雇佣吴某某、郝某、李某某等50余人通过在网上刊登贷款广告、在公司的“点有钱”微信公众号设置贷款广告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人填写“姓名、手机号、有无本地社保和公积金、有无负债、房产和车辆持有状况、工资收入、有无保险、征信情况、借款需求、还款周期”等信息。获取上述信息后,解某某、辛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信息上传到公司开发的“点有钱”App,再通过在微信群搜集、在“点有钱”微信公众号发放广告,获取银行、金融公司信贷员的姓名和手机号。通过与信贷员联系,吸引他们在App注册充值。信贷员充值后,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在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信息以每条30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贷员。通过出售上述信息,解某某、辛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450余万元。

2019年6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抓获,从网站后台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万余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件

2019年8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解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批捕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数量、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侦查。

(二)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解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7年底,解某某、辛某某决定实施犯罪,招募员工,收集、出售公民信息,除此之外公司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由于存放数据的服务器域名过期未续费导致原始信息被删除,通过后台提取的信息包含“*”,客观上无法对具体信息条数排重计算。于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业绩单等电子证据等认定每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超过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解某某、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被雇佣,在犯罪中分工合作,实施信息上传、筛选、销售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释法说理,解某某、辛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6月24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解某某、辛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9月16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有的辩护人提出,一是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二是信息数量没有排重,故数量认定不准确。三是指控的违法所得包含了公司其他合法经营所得,该部分不应当作为犯罪金额。

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谢某某、辛某某成立公司后,虽然最初是合法经营,但公司出现亏损后,自2017年底就预谋收集、出售公民信息,并招募员工等,2018年以后除实施收集、出售公民信息犯罪活动以外,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本案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信息排重,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中某一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虽然无法确定信息数量,但可以证实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是被告人供述、公司银行流水、业绩单及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谢某某、辛某某自2018年1月以后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外并无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以指控的金额均系犯罪所得。

(四)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惩处。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具有非法获取、出售征信信息5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中之一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处理。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征信信息全面反映个人信贷状况,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泄露后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生活中,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随意点击不明贷款链接,不轻易透露个人财产状况,谨防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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