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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山法院:大学生创业需谨慎,一着不慎陷纠纷漩涡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许多大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然而创业之路并非坦途,尤其是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在创业过程中,还有很多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时常被创业者忽视。
花小法说在就业多元化环境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响应政府“双创”的号召,选择在毕业后将自主创业作为自己的发展方向,但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往往没有意识到创业的风险,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导致在创业的过程中与合伙人、出租方、管理方等人发生纠纷,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大学刚毕业的王同学某想自己创业,因被某商业街“打造小吃第一街”的口号所吸引,王同学与该商业街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赁费、物业费合计18000元,另付10000元保证金,公司保证对外宣传到位,王同学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剩余费用和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可开业不到一个月,店前门可罗雀,王同学认为公司宣传不到位,提出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月底,王同学将承租的棚亭腾空,并将现状拍摄成视频发送给了公司工作人员,正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寄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
随后王同学要求公司返还其剩余的租金、物业费及保证金,公司以并未同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了王同学的要求,协商未果之下双方对簿公堂。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严格履行。
王某未能证明公司存在宣传管理不到位的违约行为,也不能举证自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故王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自行终止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王某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和行为表示后,公司一方明知王某不再履行合同,也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故应终止案涉租赁合同履行,公司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损失扩大,对于人为性扩大的损失,该公司自行承担。
再看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该合同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且未举证证明对该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应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出租方损失情况酌定王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退还王某22000元。
花小法提醒王某“创业梦”的破碎,给更多心怀“创业梦”的大学生敲响了警钟。凡事多问“为什么”,切莫轻信大意。凡事一步一个脚印,切莫急于求成。
“创业初,创业者就必须要注意创业法律风险防范,加强风险管理意识。”

大学生们,创业有你,保护有我!
原标题:《【以案释法】花山法院:大学生创业需谨慎,一着不慎陷纠纷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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