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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泰罗尼亚“独立”事件之警示

叶江/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8-05-09 17: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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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各民族自治地区尤其是加泰罗尼亚自治地区日益淡化西班牙国家层面的“国家民族”认同和西班牙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背景下,加泰罗尼亚的分离主义运动日益强化。图为2017年10月1日,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首府巴塞罗那街头,在被西班牙中央政府视为非法的独立公投中等待投票的当地人,他们的手势代表加泰罗尼亚区旗上的四道红杠。

2017年10月27日,欧洲多民族国家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根据10月1日被西班牙中央政府宣布为非法的独立公投的结果,宣布加泰罗尼亚“独立”。但是,西班牙中央政府迅速根据《西班牙宪法》第155条,解散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罢黜自治区领导层、全面接管自治区政务,并宣布12月21日举行自治区地方议会选举。

欧美主要国家也一边倒地支持西班牙政府,反对加泰罗尼亚独立。在西班牙监察机关提出将以煽动叛乱罪与叛乱罪逮捕与起诉独派领导人、前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主席卡莱斯•普吉德蒙特(Carles Puigedmont)后,普吉德蒙特迅速出逃比利时并在布鲁塞尔宣称:加泰罗尼亚的独立运动应该慢下来,以免出现动乱。

由此,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本轮独立危机似暂告平息,但是,加泰罗尼亚的分离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17年12月21日加泰罗尼亚地方议会选举的结果显示:主张独立的3个党派共获得议会中全部135个议席中的70席,以微弱优势维持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政坛的多数派地位。由此可见,加泰罗尼亚独立危机似远没有结束。

本文将从探析形成加泰罗尼亚独立事件的原因及其警示入手,就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树立“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对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做简要分析,并进一步探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维护我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对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起因的几种分析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独立公投是2017年十分引人瞩目的全球性事件。概括而言,目前人们总结的公投成因大抵为下述几种。

其一,加泰罗尼亚有别于西班牙的独特文化、历史、语言等,是加泰罗尼亚追求独立的根源。

其二,20世纪30年代西班牙弗朗哥独裁政府对加泰罗尼亚的暴政是促使加泰罗尼亚人矢志追求独立的重要原因,本次加泰罗尼亚的独立是反法西斯的继续。

其三,诉诸经济因素,指出加泰罗尼亚是西班牙最为富庶的地区,以占西班牙16%的人口,贡献了西班牙GDP的近20%,出口总额的25.6%,对外投资的20.7%,但是其财政权却掌握在西班牙中央政府手里,因此只有通过独立才能让加泰罗尼亚人过上好日子。

其四,诉诸世界与欧洲的经济形势,认为受到2008年以来因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西班牙经济遭受沉重打击,复苏缓慢;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经济发展虽然好于全国水平,但是同样失业率居高不下,地方政府债台高筑,于是从西班牙分离出来独立建国成为加泰罗尼亚摆脱经济困境的最佳选择。

其五,认为西班牙中央政府在处理加泰罗尼亚问题上的进退失据,如早先在佛朗哥独裁统治结束之后,为建立民主政体而对加泰罗尼亚分离运动过渡让步,甚至纵容,而近年来则针对分离运动的强势崛起单方面收紧自治权,是本次独立运动的导火索。

应当承认,以上种种对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起因的分析都有其道理,能给人以相当的启示。但是,这一系列分析似没有注意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作为多民族国家的西班牙在建构“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认同和促使国内各民族树立“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所出现的失误,是导致此次加泰罗尼亚独立危机的近乎根本性的原因,而这恰恰是2017年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事件给予我们的最重要警示。

二、西班牙在强化“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失误

当今世界的多民族国家中,除了为数不多的承认本国国内存在多个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独立建国的“国家民族”(nation)的国家,如北美的加拿大、欧洲的英国、瑞士、非洲的埃塞俄比亚等,绝大多数都强调本国国内的各民族并非可以独立建国的“国家民族”(nation)。除了很少部分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这一类多民族国家基本都强调,在本国国内的各民族之上必须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民族”(nation)即“国家民族”。

根据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1910—2005)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中文“民族”概念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中华民族”层次或“一体层次”的“民族”,与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五十多个民族”层次或“多元层次”的“民族”。这也就意味着,费孝通先生所言之“一体层次民族”也就是国家层次上的“国家民族”(nation)。虽然不论是“多元层次民族”还是“一体层次民族”/“国家民族”,在中文都称之为“民族”,但两者的区别却十分明显,即前者与建立国家无缘,而后者则可直接建立国家。

毫无疑问,在否认本国国内存在多个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独立建国的“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必须通过建构统一的“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和树立、培养“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来强化各民族对自己所处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北美洲的美国、墨西哥,南美洲的巴西及绝大多数的其他拉美国家,亚洲的印度、非洲的南非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多民族国家。

从理论上而言,地处欧洲的西班牙也应该属于这一类多民族国家。与同样为欧洲国家的英国不同,西班牙并不像英国那样,在中央政府层面承认本国国内存在着多个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独立建国的“国家民族”(nation),而是强调在本国国内的各民族之上必须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民族”或一体层次的“民族”。

在西班牙实现民主化之后的1978年所颁布的《西班牙宪法》,对西班牙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国家民族”的存在作出了明确的宣示:“宪法建立在西班牙民族国家(nation)的不能分解的整体基础之上,它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由此可见,从西班牙宪法层面看,作为多民族国家的西班牙,其国内各民族都不是可以独立建国的“国家民族”(nation),而西班牙的“国家民族”只有一个,即西班牙宪法所界定的“Spaniards”这一“一体层次”或“国家性”的民族,也就是西班牙民族(Spanish nation)。

尽管有宪法的明确规定,但是,长期以来西班牙在建构统一的“国家性”,或“一体层次”的“民族”即“国家民族”以及加强与之紧密相关的“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和树立“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national sense of community)等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导致产生了中央政府坚持本国不存在多个可以独立建国的“国家民族”,而各地方自治区却认为西班牙是由多个“国家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的奇特现象

1978年颁布的《西班牙宪法》一方面强调了西班牙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性及不可分裂性,同时也强调作为“国家民族”的西班牙民族(Spaniards)的存在;另一方面则承认和保障由西班牙的各民族(nationalities)和各地区(regions)组成自治政府和各民族及各地区之间的团结。为此,《西班牙宪法》的第八部分第三章就自治共同体设定15项法条(143至158条)对各民族地区自治政府的建构做具体的法律规定。

《西班牙宪法》确认:“为了行使宪法第2条所承认的自治权利,那些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与经济特点的相邻省份,那些曾经是历史地区单位的岛屿区和省份,可以按本章的规定和各自的条例实行自我统治,组成自治共同体。”但同时强调:“如果某个自治共同体不履行宪法或其他法律给它规定的义务,或者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西班牙整体利益,政府将先行质询自治共同体主席;如果质询不被重视,经参议院绝对多数票通过,政府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该自治共同体必须履行前述义务或保护前述整体利益。”

尽管《西班牙宪法》在给予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同时,用第155条限制民族地区政府损害西班牙整体利益的行动,但是,这部宪法却没有在加强多民族国家西班牙国内各民族的西班牙“国家民族”认同以及培育西班牙“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做具体的规定。

首先,1978年《西班牙宪法》并未将建构西班牙国家层面或一体层次的“民族”与西班牙整体利益相互联系起来,仅强调西班牙国家的统一与不可分裂,而没有关注建构西班牙“国家民族”在维护西班牙国家统一中的根本作用。在该宪法中,“Spanish Nation”共出现两次,但主要表述的是“西班牙国家”而非专门表述“西班牙民族”。不仅如此,《西班牙宪法》第2条规定:“宪法承认和保障构成西班牙国家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权和相互间休戚与共。”与此同时却没有明确规定西班牙各民族必须承认自己是西班牙“国家民族”的一份子。

其次,虽然1978年《西班牙宪法》反复强调西班牙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的祖国,并且否认西班牙国内存在数个国家层面的“国家民族”(nation),但是却并没有在法理上强制规定各民族自治地区人们群体必须拥有西班牙人或西班牙民族认同(Spanish national identity)以及必须树立“一体层次”或“国家层次”的西班牙民族共同体意识。该宪法第八部分第三章有关自治共同体的15项法条中,没有一条谈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应该如何在实行民族自治的同时加强各民族对西班牙国家民族(Spanish Nation)的认同。

再次,该宪法用“Spanish Nation”表述西班牙民族国家并间接地表述西班牙国家民族,用“Spaniards”表述全体西班牙全体人民,同时用“Spanish nationality”表述西班牙国籍,但在表述可以组建地区自治政府的各个“民族”时则用“nationality”的复数形式“nationalities”,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模糊了西班牙的“国家民族”(nation)与“国家民族”层次之下的各民族(nationalities)之间的界限,并使得各自治区的民族(nationalities)具有了某种国家层次民族(nation)的意涵。这就为西班牙各自治区的民族分离主义分子片面强调本“民族”(nationality)的民族认同及民族共同体意识,渲染本民族(nationality)就是国家民族(nation),同时贬抑乃至否定自身的西班牙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的民族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打开了方便之门。

更为严重的是,自西班牙颁布1978年《西班牙宪法》之后,为强调民主、人权和政治多元化,西班牙中央政府对各民族地区自治政府强化本民族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弱化西班牙国家层面或一体层次层面的“国家民族”的民族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十分姑息,以致对诸如加泰罗尼亚地区不断上升的认为加泰罗尼亚民族就是“国家民族”的舆论没有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

2015年,加泰罗尼亚书商协会表示,当年9月开始的加泰罗尼亚地区学生教科书中将不再出现西班牙语,而只有加泰罗尼亚语以及英语、法语或德语的附录。然而根据《西班牙宪法》第3条(1)的规定,“卡斯蒂利亚语(即西班牙语——作者注)是西班牙国家官方语言。所有西班牙人都有义务掌握卡斯蒂利亚语,并有权使用它。”显然,加泰罗尼亚地方当局的这一做法是违宪的。

西班牙教育大臣伊尼戈•门德斯•德比戈(Íñigo Méndez de Vigo)就此会见了加泰罗尼亚地区教育部门负责人伊雷妮•里高(Irene Rigau)。在会见过程中,德比戈听取了里高的陈述和解释,并表示希望加泰罗尼亚政府能够依法办事。但是,里高却表示希望德比戈能理解,中央政府的某些法案是地方政府无法完全执行的,地方政府的协议也应对法律的执行产生影响。然而之后,西班牙中央政府并未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纠正这一有损于加强西班牙国家层面民族认同的举措,致使西班牙官方语言在加泰罗尼亚被完全冷落。

另一方面,西班牙中央政府基本没有在树立国内各民族的西班牙“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做具体的工作,以为只要有强调“西班牙民族国家(nation)的不能分解”的《西班牙宪法》在,西班牙国内分离主义势力再闹也难以分裂国家。

然而,这一切恰恰为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分离活动开启了方便之门。在很大的程度上,从2005年开始的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制订新《自治条例》的过程就能说明“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弱化如何一步步导致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危机的形成。

三、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危机的由来

2005年9月30日,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通过决议,决定修改原有的《自治条例》(Statute of Autonomy of Catalonia)。

这次修改《自治条例》的计划是在西班牙国家层面的“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意识弱化,加泰罗尼亚民族自身的“国家民族”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展开的。1932年,在西班牙第二共和国时期,加泰罗尼亚首次实施《自治条例》。自1936至1939年的西班牙内战终结之后,西班牙佛朗哥独裁政权废除了加泰罗尼亚的《自治条例》。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班牙民主化进程的发展,在1978年《西班牙宪法》颁布实行之后不久,加泰罗尼亚于1979年开始实施第二部《自治条例》。2005年开始的修改《自治条例》进程就是对加泰罗尼亚的1979年《自治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正。

1979年的加泰罗尼亚《自治条例》明确提出:“本条例是加泰罗尼亚集体认同的表达,并在与其他民族和地区自由团结的背景下界定了其机构及其与西班牙国家的关系。这种团结是西班牙所有人民真正团结的保证。”显然,该《自治条例》在强调加泰罗尼亚的民族认同的同时,还十分关注西班牙人民的团结,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表达出加泰罗尼亚民族对西班牙国家层面的“国家民族”或“一体层次民族”有相当程度的认同感。然而,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在2005年启动的对1979年《自治条例》的修改,实际上就是要去除加泰罗尼亚对西班牙的“国家民族”的民族认同,从而确立加泰罗尼亚自身的“国家民族”的民族认同。

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在2005年11月提交给西班牙议会审议的《自治条例》修改草案中,一方面承认“加泰罗尼亚的自治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但紧接着强调:加泰罗尼亚自治“也是加泰罗尼亚人民的历史权利,在宪法的框架内本条例承认自治区具有独特的地位。加泰罗尼亚希望在承认和尊重西班牙人民身份多样性的国家框架内发展其政治人格。”不仅如此,该《自治条例》修改稿中还强调:“加泰罗尼亚议会在反思加泰罗尼亚公民的感受和愿望的同时,将加泰罗尼亚定义为一个nation(国家民族)。”十分明显,这是否定西班牙中央政府始终坚持的西班牙虽然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是国内不存在多个“国家民族”(nation)的基本国策。然而,当时的西班牙国家议会和工党政府对此的反应却很令人意外。

首先,西班牙议会(Spanish Congress of Deputies)内的各党派代表除了右翼人民党外都对加泰罗尼亚新《自治条例》草案表示接受,尽管该新的《自治条例》宣称加泰罗尼亚是一“国家民族”(nation)。

其次,2006年1月,当时的西班牙首相、社会主义工人党领袖约塞•路易斯•罗德里格兹•扎帕特洛(José Luis Rodríguez Zapatero)与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反对党领袖阿图•马斯(Artur Mas)就“国家民族”(nation)的定义达成一致,并在“将加泰罗尼亚定义为国家民族(nation)”之后加上“西班牙《宪法》第二条认定加泰罗尼亚是一个民族(nationality)这一国家现实”。

最后,2006年5月10日,包含经过稍稍修改却保持将泰罗尼亚定义为“国家民族”(nation)条文的新《自治条例》草案在西班牙议会通过(议会中的反对党右翼的人民党和加泰罗尼亚持极端分裂主义态度的议员投了反对票),然后于6月18日在加泰罗尼亚经过全民公投获得确立。

鉴于新的加泰罗尼亚《自治条例》中有明显的违宪内容,当时在野的坚持走西班牙统一路线的右翼人民党对之持坚决的反对态度,西班牙其他自治地区也因为该自治条例不顾及西班牙其余地区的利益也深表质疑。为此,人民党向西班牙宪法法院提出审议该新《自治条例》是否违宪。

西班牙宪法法院经过长达六年的审理之后,在2010年6月28日通过投票以6比4的多数判定,该自治条例序文中用术语“nation”(国家民族)来表述加泰罗尼亚并不具备法律意义,因为《西班牙宪法》明确规定西班牙民族国家是“不可分解的整体”,即所有西班牙人都从属同一个“国家民族”(nation)——西班牙人(Spaniards)。同时宪法法院还将该自治条例中诸如强调加泰罗尼亚高等法院是加泰罗尼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规定加泰罗尼亚语应称为教学语言等条款判定为违反宪法。但是在该新的加泰罗尼亚《自治条例》的两百多条规定中只有14条最后被宣布违宪,这很有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

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西班牙宪法法院的这一反应之外,西班牙中央政府并没有更进一步的任何措施来加强西班牙各自治区,尤其是加泰罗尼亚地区各民族的西班牙“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由此,尽管西班牙宪法法院认为加泰罗尼亚新《自治条例》中的“nation”(国家民族)不具备法律意义,但加泰罗尼亚分离主义势力依然继续强调加泰罗尼亚民族就是可以实行民族自决而建立自己国家的“国家民族”(nation),并且在分离主义势力的影响下,接受这种观点的加泰罗尼亚人日益增多。由此,完全无视自身的西班牙民族认同与西班牙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做法在加泰罗尼亚地区大行其道。

正是在西班牙各民族自治地区尤其是加泰罗尼亚自治地区日益淡化西班牙国家层面的“国家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和西班牙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大背景下,加泰罗尼亚的分离主义运动日益强化

根据分离主义者的观点,西班牙国内的加泰罗尼亚民族不需要建构西班牙国家层面的民族认同,更不必树立西班牙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为加泰罗尼亚民族就是西班牙国家内部具有国家性质的“国家民族”。既然西班牙中央层面根本没有措施促进加泰罗尼亚民族去建构、培养西班牙国家层次的民族共同体意识,那么为什么就不可以试着通过民族自决的途径,比如通过自治区政府自行决定的全民公决,来建立独立于西班牙的巴塞罗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呢?

于是,2014年1月,加泰罗尼亚自治区政府通过一份关于加泰罗尼亚应作为独立政治主体的声明,并向西班牙宪法法院提交该声明。2014年3月,西班牙宪法法院裁定:根据西班牙宪法,西班牙自治区不可以通过全民公投决定是否作为西班牙一部分,因此这份声明无效。4月,西班牙议会也以压倒性多数否决了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提出的有关独立公投的法案。

尽管如此,西班牙中央政府却并没有进而采取强硬措施加强包括加泰罗尼亚在内的各自治区人们的西班牙民族认同和西班牙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这样的形势下,2014年9月,加泰罗尼亚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准许加泰罗尼亚举行公投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虽然在西班牙各方压力下,2014年10月,当时的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主席马斯宣布暂时放弃当年11月9日的独立公投,但是却决定以“新的形式”即用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就加泰罗尼亚政治未来的公民参与进程”(Citizen Participation Process 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Catalonia),也就是所谓的“象征性公投”,来替代有法律约束力的全民公决。

奇怪的是,西班牙中央政府居然对这次“象征性公投”无动于衷,任其在2014年11月10日正式举行。于是,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分离主义势力甚嚣尘上,而加泰罗尼亚民族的西班牙“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日益淡薄。

2015年11月9日,在所谓的“象征性公投”以多数赞成加泰罗尼亚独立而告终了后一周年之际,新一届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投票批准从西班牙独立的决议,通过所谓的“独立宣言”,并推出了所谓的“独立路线图”,期望在18个月内从西班牙独立,成立一个新的共和国。2017年1月,时任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主席普吉德蒙特组织召开会议,强推正式的加泰罗尼亚独立全民公投。经过不断造势和推进,当年9月6日加泰罗尼亚议会再度通过“独立公投法案”。

尽管在西班牙政府要求下,西班牙宪法法院再度宣布加泰罗尼亚举办独立公投为违宪行为,并且采取强力措施力阻公投,但加泰罗尼亚地区政府依然在2017年10月1日举办公投,并于2日凌晨宣布,90%的选票支持加泰罗尼亚成立独立共和国。

虽然西班牙首相、人民党主席马里亚诺•拉霍伊(Mariano Rajoy)代表中央政府宣布公投无效,但是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还是引发了一场致使加泰罗尼亚可能从西班牙分离出去的危机,且这一危机虽然因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强硬反制举措以及西欧北美各大国一致反对加泰罗尼亚独立而告一段落,却并未完全终结。

四、“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多民族国家维护统一的利器

2017年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独立公投事件给予我们最重要的警示是:在多民族国家中树立、培育、加强和铸牢“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利器。

很明显,如果作为多民族国家的西班牙从1978年制订《西班牙宪法》之后,就根据该宪法所强调的西班牙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的条文,坚持全面地在全国各民族中推进“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的民族认同,树立、培养和筑牢西班牙“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那么诸如加泰罗尼亚独立之类分离主义活动就很难成气候,更不用说掀起震惊世界的分离浪潮了。

同样作为多民族国家的我国,在坚持“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的民族认同与培养和铸牢“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就与西班牙截然不同。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全国代表大会起,经过各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都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意味着,在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中国内部,所有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论自身的民族身份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必须具有明确的“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即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同时必须牢固地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很显然,通过强调执政党是多民族国家之中“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的先锋队,并且所有的党员必须具备强烈的“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多民族国家中国在国内牢固地建构起了“一体层次民族”或“国家民族”——中华民族的崇高地位,并坚定地确立了国内各民族的“多元层次民族”或“亚国家层次民族”的地位,并因此而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由此观之,中国与西班牙虽然都是多民族国家,但是在维护国家统一上所走的路径十分不同,且高下立现。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9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同志再度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毫无疑问,在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明确写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断,充分显示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加强我国各民族团结及中华民族认同,乃至维护祖国统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之间有着必然和重要的有机联系。

要之,从2017年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事件所提供的警示可见,在我国各民族中牢固树立、积极培养、坚决铸牢作为“国家民族”和“一体层次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然是维护我多民族国家统一的不二法门

(本文原刊于《学术界》2018年第1期,原题“浅析2017年加泰罗尼亚‘独立’事件之警示——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视角”。略去注释,正文略加简化和重新编辑并由作者审定。经授权刊用。)

    责任编辑:田春玲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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