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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提供劳务者上下班途中死亡,用工者是否一定要赔偿?

2022-12-18 22: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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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骑车回家途中摔倒致死,家属起诉用人单位赔偿被驳回。

案情回顾

孙某年近七旬,受雇于南昌某公司从事菜市场的保洁工作。2022年7月12日上午,孙某做完保洁工作后骑车回家途中突然摔倒,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孙某家属以南昌某公司系雇主应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孙某受雇于被告南昌某公司,为其提供劳务从事保洁工作,孙某与被告南昌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次,个人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时个人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如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最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致害行为,亦未证明该行为与孙某死亡的损害结果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摔倒死亡是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在个人提供劳务活动中,如单位一方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应当向个人承担与其过错比例相当的赔偿责任,无论于法于情于理都比较容易理解。(当然,一些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能无效,对于这种约定需要进行充分提示)。法官建议在尊重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前提下,单位可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如为被保险人是个人的商业意外险,双方可以约定如遇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商业保险的保险金可以在所需承担责任范围内抵扣;如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希望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劳”有所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 陈福明、陈佳明

编辑 潘诚峰

校对 李 辉

核发 彭田锋

原标题:《今日普法 | 提供劳务者上下班途中死亡,用工者是否一定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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