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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占等涉黑案判决:于欢母子民事诉求被驳回,律师称将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8-05-11 15:3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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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学占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与辱骂、殴打苏银霞、于欢母子的其他团伙成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苏银霞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王文广处获悉,苏银霞、于欢所提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返还超支利息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此前被吴学占团伙强占的房屋已经返还。

王文广表示,此前已和苏银霞沟通,附民诉求若被驳回则将提出上诉。

赔礼道歉诉求未获支持,苏银霞房屋已返还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银霞、于欢所提“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银霞所提“返还超额支出利息13.4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损失并非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不予支持;所提“返还民仕花园1期3号楼1单元1111室房屋”的诉讼请求,该房屋已经返还,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法院对其他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所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支持;所提“赔偿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1000元,由吴学占、郭彦刚、郭树林、吴风磊、杜建岗5人连带赔偿。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吴学占等人被指控,2013年12月9日晚,在吴学占的指使下,杜志浩(已死亡)伙同被告人郭彦刚等4人翻墙进入村民王某某(女)家中,以其曾信访为由,用透明胶带将王某某捆绑,强行拘禁至冠县东外环某某集团公司一处废弃的办公室内,期间采用扇脸、脱衣、捆绑等方式侮辱和殴打,时长80个小时左右。为阻止王某某继续信访,他们以强制方法拍摄王某某裸体视频。上述指控被法院认定。

法院还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勇所提车辆被毁坏,经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依法判决吴学占等5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1657元。

被告人排非申请均未获通过,检举揭发材料已转交

除吴学占被判25年外,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也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王文广律师介绍,吴洪艳、杜建岗、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5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判决书显示,吴学占被指控的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未被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仅能证实联通公司的通信光缆被破坏,吴学占有要求联通公司迁移光缆的威胁性言语等事实,但证实吴学占指使他人剪断联通公司光缆的证据不足。

吴学占在庭审中曾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自己是被打击报复。对此,法院判决称,被告人吴学占在庭前会议中所提“监视居住期间受到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经查,吴学占在监视居住期间及其以后的供述中,仅供述伤害郎保亭(受害者)的事实,且供述稳定,在庭审中亦对该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均未作有罪供述,没有需要排除的内容,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判决书还称,关于被告人吴学占在庭前会议中所提交的检举揭发材料,已交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查证。

关于被告人郭树林、郭彦刚在庭前会议中所提“在监视居住期间,受到刑讯逼供,排出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认为,郭树林、郭彦刚开庭审理前撤回申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又提出排出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未提交新的线索或材料,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而且,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郭树林、郭彦刚供述均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形成,供述稳定,没有需要有排除的内容。

    责任编辑:周喜丰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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