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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相关案例●
陈某与文某系母女关,2011年年初,文某骗取陈某签名,户口簿,房产证,将陈某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房屋过户过程中文某并未支付过任何费用给陈某。2016年4月,陈某得知诉争房产的产权人于2011年已变更为文某,于是2016年11月陈某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陈某、文某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陈某于2016年才得知诉争房产变更为文某的事实,陈某行使的撤销权并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规定,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分析●
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可知,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以内,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案例中陈某受到了文某的欺诈签字,但是其本身对房屋过户并不知情,所以陈某撤销权行使的起算时间应当是,从2016年4月知道房屋过户时开始计算。故陈某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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