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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睢宁法院发布五起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26 18: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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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作为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总结反诈工作经验基础上,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哪些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将受打击?

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3.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金融、电信机构和个人提出哪些要求?

答:1.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2.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如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或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如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或者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6.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超链接:点击下方蓝色文字即可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睢宁法院发布五起电信网络诈骗

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以帮助大家提高反诈意识,

防范各种骗局,守好钱袋子!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在网络上向刘某某介绍期货投资,并在明知某期货平台系诈骗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刘某某推荐该平台,还以返还高额手续费引诱刘某某持续在该平台投资。刘某某仅一年时间即在该平台投资亏损人民币近200万元,而被告人朱某某以收取手续费、收取资金虚假出入金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并用于个人挥霍。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朱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期货平台类电信诈骗,正是利用被害人希望获得高收益、高回报的心理,诱骗被害人在所谓的“正规期货交易平台”进行开户、参与交易。实际上,整个交易平台都在诈骗分子的掌握之中,他们操纵行情,诱导被害人大额投资或频繁交易收取巨额手续费,最后卷款跑路,被害人往往落得血本无归。睢宁法院提醒您,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投资导师”“理财顾问”,切记有“内幕消息”“平台漏洞”的股票投资、期货投资、博彩网站等,都是诈骗!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境外诈骗团伙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诈骗团伙,仍参与其诈骗活动。在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呼叫转移”“来电外显测试”等帮助下,被害人收到的境外诈骗团伙拨打的电话被显示为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号码,诈骗团伙冒充银行客服,以被害人的资金流水异常、银行账户被冻结需缴纳保证金等为由进行诈骗。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诈骗被害人陈某3万元。

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从卢某某等多人处购买银行卡提供给境外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其购买的银行卡中资金流入金额累计达130余万元,其中电信诈骗资金14万余元。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睢宁法院提醒您,接到“客服”、“工作人员”的电话时,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能轻易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被告人吴某至缅甸境内并加入当地某诈骗团伙参与“杀猪盘”诈骗,根据诈骗团伙的培训和安排,由其在网络上通过全民K歌、全民Party等软件,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聊天软件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并与诈骗团伙其他成员诱导被害人王某某在虚假投资平台软件上充值、投资,骗取林某某17万余美元。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吴某以诈骗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中最典型的诈骗手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类聊天软件联系受害人后,以情感交流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进行足够多的的感情铺垫后,随即编造诸如“投资理财”“家人生病”“生意周转”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而被害人深陷感情陷阱不自知,等发觉被骗时往往已是人财两空。睢宁法院提醒您,网络空间中,尽管熟悉的“他”贴心体己,当对方频繁提出不合理的借款或转账要求时,仍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四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为非法获利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进行资金结算帮助。经核实,被告人林某某名下三张银行卡共被用于转移资金180万余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资金42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9000元。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林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涉银行卡类帮信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犯罪,只是“借个卡”,就能轻松获利,何乐而不为。殊不知正是其助纣为虐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睢宁法院提醒您,面对诱惑要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断前程。

案例五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初,被告人向某某等人听张某某说去境外博彩公司上班能赚大钱遂在云南省孟连县偷渡至缅甸,后经介绍进入某博彩公司后接受话术培训。在培训期间,被告人向某某等人发觉该公司系电诈公司欲离开,但被该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并被关小黑屋、殴打等。后被告人向某某等人不得已联系家人向该公司打款,在缴纳8万元至10万元不等“赔偿金”后才逃离该公司。2020年11月,被告人向某某等人回国投案自首。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向某某等人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不少群众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出境寻求高薪工作,然而他们往往发财的美梦还没醒来便已经踏入境外非法组织及电信诈骗团伙精心设置的陷阱。睢宁法院提醒您,切勿相信“境外发财梦”,境外不是高薪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出境经商、务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不要轻信网上高薪招聘的信息而非法偷渡,切莫以身试法、悔恨一生!

素材提供:刑庭

原标题:《注意!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睢宁法院发布五起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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