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重庆市三中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

2022-12-30 15: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1

何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由廖某某开发设计了“BAC芯”手机软件用于销售虚假数字货币BAC币。为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信息,何某找到蔡某某,让蔡某某专门负责提供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电话卡用于收取销售BAC币所得款项,并安排人员进行取现。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员购买BAC币,何某利用已判刑的罪犯宋某某(曾用名张某)的照片做微信头像,使用尾号f22、512、u22等微信号,以“霸道总裁”等微信昵称,在多个微信群里发送宣传销售BAC币的信息,谎称BAC币是国家央行推广发行的国有化数字货币,未来可以升值等内容。期间,何某通过微信与柯某某联系,柯某某表示可以利用其带领的团队进行BAC币的销售。何某将自己通过“BAC芯”手机软件生成的BAC币交由柯某某销售,并将BAC平台管理员的账号交给柯某某管理。同时,程某某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柯某某参与BAC币销售。后来程某某在微信上将何某加为好友,将销售BAC币款项转入何某提供的银行卡内。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何某、柯某某、程某某等人共计销售BAC币获款人民币150537850.39元,涉及被害人人数60223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销售BAC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各被害人的损失由被告人何某继续退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虚拟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外比特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也随之盛行。在比特币的带动下,国内很多虚拟币的投机行为也更为频繁,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以及经济金融秩序,而且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以虚拟币炒作之名行电信网络诈骗之实的犯罪危害尤甚。不法分子往往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利用投资者盲目追求短期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据为己有,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投资者也更容易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本案所涉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组织严密、发展迅速、受害人数众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本案被告人何某通过设计开发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假数字货币BAC币的手机软件,并编造该货币系国家央行推广发行的国有化数字货币,升值空间大的虚假宣传,在微信群中大肆散布,先后诱使6万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购买BAC币,诈骗金额1亿5千万余元,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的依法审判,对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净化金融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2

杨某等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先后在“闲聊”“默往”等聊天软件中创建了赌博群(“一元群”,即一分钱等于一元),同时在“熊猫麻将”“巴蜀麻将” 等游戏软件中创建了名为“好耍又好玩”的亲友圈,然后组织赌博群中的赌客到亲友圈中以“麻将”“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杨某则以群主的身份向参赌人员收取牌钱。为管理赌客,杨某制定了赌资标准以及收取牌钱的比例和方式,同时还雇佣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宋某某24小时轮流值班担任赌博群管理员,负责监督赌客遵守群规、为赌客上下分、提供房卡、以及使用专门账号向赌客收取牌钱等。郑某甲还负责协助杨某向叶某某、宋某某结算工资。被告人杨某通过经营“一元群”共抽头渔利140978.44元,非法获利37028.1元;郑某甲非法获利29539.34元。2019 年 2 月,被告人郑某乙、梁某在“闲聊”软件中创建赌博群(“三元群”,即一分钱等于三元),以相同方式组织赌博活动,2019年4月杨某受邀参与管理。杨某加入后申请了专门收取牌钱的闲聊账号,三人还制定奖励规则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招揽赌客,三被告人通过经营“三元群”共抽头渔利662336.5元,杨某非法获利29400元,梁某非法获利29200 元,郑某乙非法获利264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郑某甲、郑某乙、梁某利用聊天软件、游戏软件在网上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投案与供述、认罪认罚等情况,判处杨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和并处罚金,对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不法分子打着棋牌游戏的名义,通过“老带新”方式召集众多赌客进行赌博,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本案通过严惩开设网络赌场犯罪,达到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也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要求的贯彻落实。

3

冯某某诉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夏某某通过美团网络平台预订了“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经济特惠标间一间,但根据美团网络平台宣传信息找不到该店,电话联系后被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后夏某某向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某在美团网络平台宣传的酒店名称为郡临连锁酒店(游客接待中心店),与消费者实际入住的酒店名称不同,网络平台宣传的地址房屋未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宣传的外观图片是其他酒店的外观图片,公示的资质证件为廖某某“武隆区彼念酒店”的营业执照。2021年1月28日,冯某某主动联系美团网络平台将案涉酒店的宣传预订等信息下架删除。2021年7月16日,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冯某某罚款10万元。冯某某请求减轻罚款为2万元。2021年8月18日,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冯某某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后冯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作为豪之庭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但在美团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及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订服务。其行为不仅欺骗、误导消费者,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近年来,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服务行业冲击较大,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下给予冯某某罚款5万元,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法院遂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上预订、消费便捷时尚,逐渐被大众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所接受。本案中,冯某某在网络平台开展酒店住宿营销预订服务,但实际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线下实体酒店,其在网络平台以虚假的酒店名称、外观照片并盗用他人的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开展酒店住宿预订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处理,较好地回应了网络经济时代的新现象、新问题,合理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网络空间法治化发展,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

4

蔡某某、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籍人TEOW WOOI HUAT(别名张某某)在马来西亚成立MBI集团,并担任该集团负责人。2012年以来,MBI集团先后在互联网上搭建MFC、MTI网络理财平台,并将上述平台引入我国境内。张某某等人通过上述平台对外宣称旗下产业众多,资产雄厚并具有强大线上、线下整合能力,谎称平台理财产品“稳赚不赔、只涨不跌”,引诱参加者在平台上投资理财,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数及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3年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加入MBI传销组织,并于2016年10月左右发展被告人周某成为其下线会员。后二被告人在明知MFC理财平台运营模式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益,以开设宣讲点、组织召开MBI宣讲大会、组织人员到马来西亚MBI总部考察、建立微信群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经查实,被告人蔡某某、周某发展加入MFC理财平台的人数分别有6层78人、5层6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资金均达250万元以上。MFC理财平台于2018年8月左右崩盘后,MBI传销组织创建MTI平台,诱使会员转投MTI平台。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加入MBI传销组织后,伙同他人利用MFC理财平台,组织、领导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境外传销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网络平台进行传销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统传销纷纷转型为新型的网络传销,跨境网络传销也悄然兴起,危害性极大。本案中,二被告人加入境外组织在我国成立的网络传销组织后,采取网络群组与线下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传销活动,不断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间接收取较大数额资金,犯罪情节严重,严重扰乱我国网络空间及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判处,严厉打击境外网络传销组织在我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对境外传销组织形成有效震慑,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国家打击整治跨境网络传销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5

武隆区邡香食府诉豆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日晚,豆某某一行5人到武隆区邡香食府(招牌为“正阳楼羊肉馆”,以下简称邡香食府)处用餐。用餐结束后,豆某某的朋友在吧台结账293元,餐馆菜单列明消费菜品及餐位费共计293元。次日,豆某某在其抖音个人账户上发布视频,显示:“重庆市武隆区武仙路对面,太麻人了,一斤羊肉算两斤的钱,希望这些顾客也莫去这样受骗”。视频显示的店面招牌为正阳楼羊肉馆。该抖音视频截至2021年5月6日13时41分,获点赞4031次、评论357条、转发116次,该视频现已删除。2021年5月5日,一网友在爱武隆APP上发布了标题为《又有餐饮被曝光了,为什么总有这样的商家》的网络论坛帖子,其内容转载了豆某某所发布的上述视频,该帖截至2021年5月6日13时36分,获阅读22713次、评论27条、点赞8次,该帖现已删除。邡香食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豆某某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并公开致歉,赔偿经营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豆某某到邡香食府用餐后,双方为消费项目、金额发生争议,可以采用双方协商处理或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消费者行业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双方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豆某某在自己抖音账号所发布的视频内容,明显带有对邡香食府商业信誉负面评价的意思,客观上降低了邡香食府的商业信誉,构成名誉侵权。遂判决豆某某在其抖音APP个人账号及爱武隆APP社区论坛板块发布向邡香食府表达歉意的声明,该声明至少保留三日,查看权限为所有人可见,并赔偿经营损失800元。

宣判后,豆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规范网络言行,维护网络秩序,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人们发表言论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社会事件一经网络便迅速发酵,使得网络侵权案件大幅增加。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上的一言一行亦受到法律约束,随意发布不实信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判令侵权人在网络平台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个体工商户的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酌定赔偿经营损失,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在网络上应当谨言慎行,守住言论边界,同时为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6

杜某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先后成立某科技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招揽、招聘被告人袁某、韦某、韩某等10余人为业务员,在重庆市高新区某小区进行面试、话术培训、流程培训。袁某、韦某等人虚构单身女性身份,利用杜某某提供的多个微信号,在趣约会、伊对交友网站上添加中年男性微信,以赠送被害人杯子、鞋子等物品获取被害人好感并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到杜某某实名注册或者实际控制的微店、拼多多网店下单购买杯子、鞋子等礼物回赠给业务员,后以虚假物流信息的包裹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直接让被害人给业务员转账进行诈骗,金额合计1389071元。期间,被告人韦某、韩某在南川区、高新区等地招揽业务员利用相同模式进行诈骗。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韦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杜某某、韦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不等,并处150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空间“互赠礼物”骗局的典型案例。该类案件中,诈骗分子往往组成团伙作案,业务员首先虚构单身女性身份、建立“美女”人设,在婚恋网站、社交软件上撒网“寻猪”,然后以赠送被害人小礼物、搞暧昧等方式套取信任与好感,后诱骗被害人到其注册或者实际控制的假微店、拼多多网店下单购买礼物进行回赠(直接将网店的支付链接发给对方,让对方点击付款),最后通过虚假物流信息的包裹或邮寄空包裹、高仿低廉的包裹完成诈骗全过程。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体现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同时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大力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促进网络空间良性发展。

7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为牟利,在其经营的通讯经营部内,未经客户同意,将到手机店购买新机或者咨询、办理业务、消费的客户电话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通过微信群提供给他人用以注册京东账号,或通过操作客户手机扫描上家提供的二维码后下载、注册、登录抖音、淘宝、美团等APP,再参与淘宝0元购、美团充值送话费活动。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按照上家要求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及客户手机内相应APP的有关截图发送到指定的微信群内。上家按照成功注册、登录APP的每个电话号码3元到25元不等的价格和王某进行结算,并通过微信支付给王某。王某以此获利10559.5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退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作为服务提供者,未经同意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牟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法院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王某从重处罚,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敲醒警钟,督促尽职履职,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使命担当,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的鲜明态度。

8

尹某某诉重庆市某网络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是一家网络销售平台公司。2020年8月,该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网络公司提供小程序平台,供科技公司发布其店铺的促销信息。科技公司委托网络公司售卖加油包产品,客户原价购买4600元的油品,科技公司另送1400元的油品,客户实得6000元油品,科技公司根据产品售出数量向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消费者尹某某在网络公司平台上支付4600元购买了6000元的加油券包,每月返还500元于加油卡中(分12期返还)。该网络订单页面显示的商户名称为网络公司。随后,尹某某的加油卡在2020年8月、9月、10月、12月每月得到返还油款500元(共计2000元)。2021年4月、5月期间,科技公司分三次支付尹某某现金1120元后,尹某某再未得到相关款项,遂诉至法院,请求网络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诉讼中,网络公司披露了订单中的真实交易主体为科技公司,尹某某仍坚持选择向网络公司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与网络公司签订的“订单”,仅载明为“第三方订单”,未披露第三方具体名称,符合隐名代理特征,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获知科技公司的存在。虽网络公司披露了第三方为科技公司,但尹某某选择向网络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网络公司应向尹某某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网络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科技公司的约定,另行与其结算处理。遂判决网络公司支付尹某某加油款2880元。

宣判后,网络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因订单中的商户全称为网络销售平台公司,且消费者支付的货款也直接到达了该平台,而网络销售平台未对消费者披露交易相对方。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网络销售平台公司向消费者披露了委托人,消费者仍有权选择要求网络销售平台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网络虚拟空间中,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相对弱势地位客观存在,本案裁判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线上购物等网络交易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交易选择权和知情权,倒逼网络销售平台规范经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9

张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以借用手机为由多次借走被害人唐某甲手机,在唐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唐某甲手机支付宝,修改支付密码后,通过转账和花呗套现等方式转走唐某甲30059元。期间,唐某甲还将被害人唐某乙曾交给唐某甲临时使用的一部旧手机交给张某使用,张某在该旧手机上直接登录了手机自带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更改支付密码的方式使用花呗进行消费。后张某发现该手机小额支出也需要人脸识别,遂来到唐某乙经营的小吃店内消费,并通过将唐某乙手机放在自己手机下面,只露出摄像头的方式,让唐某乙查看自己手机中的信息,趁机对唐某乙进行人脸识别,共计消费2034.13元。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张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经济损失30000元、2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法院遂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犯罪悔罪等情况,依法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针对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犯罪活动频发,作案方法多样,种类也不尽相同,主要有盗用支付宝中的余额、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所开通的花呗额度、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信用卡等。本案被告人以借用他人手机为名,通过盗用他人支付宝转账、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所开通的花呗额度等方式实现盗刷资金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利益。本案警醒广大市民管理好自己的手机,妥善保管支付宝、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防止因密码泄露导致账户钱款被盗刷,在更换手机、出售或扔掉旧手机前进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号的解绑,守好自己的“电子钱包”。

10

向某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12 月开始,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共谋为赌博网站等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牟利。向某负责联系赌博等网站、通道商、码商,接受委托、商谈、费率提成,并在湖南省长沙市成立工作室;曹某某负责搭建并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平台)为赌博等网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唐某某作为工作室管理人员,负责招募并管理彭某等人(另案处理)运营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平台等,在接到赌博等网站转来的收款指令后,在平台内进行操作,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非法资金流转到赌博等网站提供的资金池内。至2020年6月10日案发,向某、唐某某、曹某某通过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代付平台等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为赌博等网站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2.58亿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为网络赌博等网站提供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向某、唐某某、曹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人们所熟知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方式均属于第三方支付。由于国家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力度大,很多违法犯罪资金若直接通过传统的银行卡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中转、结算,极易被追踪、查获,故“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不能从事资金清算业务。但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缺乏完善的监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搭建该类平台为黑灰产业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对人民财产安全、国家网络安全和市场经济带来巨大安全隐患。本案是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资金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力保障网络支付秩序的健康发展。

案例/研究室(审管办)

编辑 校对/张琪琦 范辉

原标题:《重庆市三中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