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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堂|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按比例承担责任

2023-01-05 16: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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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等,那么认定主次责任后,应该如何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被告唐某驾驶雪佛兰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鹤岗市向阳区南选路附近时,将车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走至此的原告谷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谷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谷某驾驶的雪佛兰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谷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8,000.65元。原告谷某因与被告唐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金额的80%共计102,793.87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谷某身体受到损害,系被告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该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因被告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谷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按照80%和20%比例确定赔偿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谷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69,577.95元;被告唐某赔偿原告谷某医疗费、营养费等20,919.8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案例法堂|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如何按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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