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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泽奇:社会责任自觉是数字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邱泽奇/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吕娜/整理
2023-01-10 09:4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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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由澎湃新闻与腾讯公司联合主办的“数字互联、价值共生”科技向善创新周·数字原野论坛在上海白玉兰广场举行。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邱泽奇发表了题为“追寻数字发展进程中的责任自觉”的主旨演讲。

邱泽奇教授认为,数字技术赋予社会行动者以充分的行动自由和趋于无限的行动空间,但也导致了数字社会异质性的空前凸显,使得个体、组织和国家的责任承担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基于场景的行动者社会责任自觉因此变得更加关键。唯有将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的自我约束之中,通过实现数字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保障企业的影响范围和发展空间,才是可行、双赢的技术路径。

以下为邱泽奇教授演讲实录,由澎湃研究所整理,以飨读者。

北京大学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邱泽奇

从企业到个人,社会行动者普遍承担着社会责任

对企业而言,说到社会责任,人们头脑中最先闪现的可能是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描述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以来,CSR的提出引起了社会和业界的广泛关注,这与那个时代的跨国企业发展密切相关。在某一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中创生和成长起来的企业,进入另一个社会文化中去运营时,通常会面临社会合法性困境。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多数跨国企业都会进行自我调试,发展出一套与在地文化相融的策略,通过与企业涉及的社会文化和道德相兼容来保障企业发展的机会。由此,CSR又与企业的道德战略和自我监管相关联。同时,由于与企业自身发展直接相关,因而也与“企业可持续性”“可持续企业”“企业良心”“企业公民”“有良心的资本主义”和“负责任的企业”等概念相关联。当然,CSR的发展,绝不只是与跨国企业有关。鉴于企业在与社会连接中存在发生冲突的潜在可能性,CSR概念很快成为所有企业都关注的议题。

因此,不只是跨国企业,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社会责任。换言之,在CSR概念和关联术语背后的,其实是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人们曾经认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非常简单,企业通过招工,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企业通过生产,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只是在雇佣劳动者和提供产品/服务两个维度与社会产生交集、形成界面。一些人甚至认为,企业只要善待劳动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就足够了。

殊不知,企业对劳动者的雇佣、提供的产品/服务,具有外溢的社会效应。企业的雇佣活动,生产的产品/服务的形态与质量等,均与一个社会的社会经济形态、法律、伦理、道德等有着密切关系。自CSR概念诞生以来,尽管人们对其理解至今还未达成共识,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观念却已经深入人心。我们可以把CSR理解为一种商业战略,也可以把CSR理解为企业面对社会的伴手礼,还可以把CSR理解为企业的自我监管。但是,无论怎样理解CSR,企业因为与社会存在交集、存在界面而承担着社会责任,这一点是不争的社会事实。至于如何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企业到底承担着哪些社会责任,不同的社会责任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也是另一个问题,这里暂且不论。重要的共识是,企业因其活动关涉社会成员的福祉而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无论对责任的承担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

从CSR出发,我们还可以将这一概念进一步推广至组织社会责任。与企业一样,只要是组织,都会产生与社会的交集、具有与社会互动的界面。任何组织,包括政府组织都需要雇佣社会成员,也都有面向社会生产的产品/服务。且不说政府组织,即使是再小的社会组织,不管是NGO还是NPO还是其他性质的组织,也在面向社会生产产品/服务。换言之,不只是企业,任何组织都需要从社会雇佣人员,也会面向社会生产产品/服务。如此,只要人从社会中来,产品/服务到社会中去,组织就有与社会的交集和互动的界面,因此,任何组织都会面临、也应承担社会责任。

用思想实验的方式,顺着这个逻辑推演,貌似只有组织才会面临和承担社会责任。其实,个体也面临和承担着社会责任。在一般意义上,每个个体都会经历从出生到成年再到逝去的生命周期过程。在这个过程里,个体受到养育、接受教育、从事劳动,都是家庭组织的社会责任的对象;个体建立家庭和育小养老,反过来又变成了社会责任的主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被认为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这是因为,虽不是正式组织,却也有着和正式组织相同的与社会的交集和界面。由个体组成的家庭,无论是否经历婚姻阶段,一般情况下,都面临和承担着社会责任,即通过人口再生产而实现家庭再生产。而因人口和家庭的再生产,以家庭为单位,个体也因此与社会形成交集、生成界面,进一步,也面临和承担着社会责任。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有一句骂人的话,叫做“有娘养、没娘教”,说的正是家庭的社会失责,进而也凸显了人们对家庭面临和承担着社会责任的共识。

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社会责任面临确定性约束与差异化承担

将企业、组织到个人等不同社会主体与社会的交集和界面归纳起来,社会学家们认为,每一类社会行动者都有社会责任。社会行动者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指的是任何具有主观行动意愿且对他人发出行动的主体,都是对社会带来影响的主体。为了简化起见,这些主体被称之为“社会行动者”。企业是社会行动者、企业之外的组织是社会行动者,具有能动性的个体也是社会行动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社会行动者的社会行动,在本质上,都面对和承担着社会责任。既然任何社会行动者都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企业、其他组织、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样的吗?

人们的直觉是,当然不同啊!至于有哪些不同,我们可暂时放下。那么,进一步的问题便可以收敛为,为什么不同呢?哪些因素影响着社会行动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在CSR研究和实践领域,这是一个经典问题。可是,对其他组织和个体的社会责任而言,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一个新问题。之所以说是“在某种意义上”,是因为,组织和个体负有社会责任是一个常识,可是为什么负有责任?哪些因素影响着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则是人们不曾深究的议题。

人们不曾深究,不是因为人们不去深究,而是因为在传统的场景里,社会行动者的社会责任内容和范围不言自明,无需特别深究。具体而言,对数字时代之前的传统场景,我们可以将其简要地划分为两个继替的时代,即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

在农业时代,社会行动者主要有个体和组织,企业还不在其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面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都与其社会行动的范围紧密相连。社会行动的范围越大,对社会影响的范围也越大,其面临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也就越多、范围也越广。可是,农业时代人们的社会行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就中国而言,小农生产与生活的自给自足性约束了个体和组织的行动范围,使其局限在非常有限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之中。因此,个体和社会组织面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地方性的,且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社会责任也存在差异性。尽管如此,由于一个普通人和一个士绅基于身份而形成的影响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其所面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大不相同。

在中国,诸子百家伦理经由国家行政体系和教育体系向社会各阶层普及和渗透,还形成了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一类特殊格局,那就是,即使各地拥有自己的个体和组织的社会责任,在国家范围内,仍然普遍存在着基于诸子百家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的社会责任,如三纲五常等,即所谓的“一般性社会责任”。一般性和地方性的组合,在中国的农业时代,形成了人们既可以在普遍层面通约、又可以照顾具体场景的社会责任模式,甚至还进一步形成了处理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间冲突的社会规则,如“入乡随俗”。在这样的模式里,社会责任是外在的,通过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社会监督,在日积月累中教化给个体和组织的。

从对农业时代个体和组织面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察可知,第一,个体和组织面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其社会行动的地理范围和社会范围呈正相关。简单地说,与社会行动者社会连接的空间范围呈正相关。社会连接的空间范围越大,面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大;第二,个体和组织面临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共识性的、是外在的,同时也是经由社会教化而内化为个体和组织的伦理与道德的。

如果把这个归纳应用于工业时代,我们会获得怎样的观察呢?工业时代,生产与生活的分离使得个体和组织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社会规则,这是由不同场景的规则特定性或异质性带来的,进而使得个体和组织的社会行动不再可能完全依靠伦理和道德。不仅如此,个体和组织还面对着更多因社会行动范围拓展而带来的异质性。这两类影响的叠加意味着:第一,伦理和道德已不足以覆盖个体和组织的行动内容和范围,法律也因此从农业时代的后台走上了工业时代的前台;第二,个体和组织都不可能完全依靠教化和内化来习得且遵循社会规则,运用法律和规则也因此不得不成为了一项专门的社会行动,如立法、执法和司法。正是在约束人们行动的专门化进程中,农业时代站在前台的社会责任被迫退居后台,而只有在遵纪守法却依然难以获得社会合法性的场景中,如跨国企业在不同文化场景运营时,才会触发传统社会责任的前台化。因此,CSR其实就是传统社会责任的现代呈现。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对CSR的不同表述只是站在不同立场的观察而已。在本质上,CSR是企业因其社会行动的范围超出了被约定的范围而不得不面临且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超出了社会责任内化和教化范围而呈现的社会责任。不过,无论如何,在工业时代,个体和组织,包括企业组织和政府组织,其社会行动的范围还是有限的。这是因为,企业社会行动的范围被限制在其涉及的劳动力市场,产品/服务涉及的人群或社会,而这样的范围都是地理空间与社会空间趋同的范围;政府社会行动的范围则被约束在主权国家范围内,也被约束在双边或多边关系的国家之间;个体行动的范围更是被约定在其工作和生活涉及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其中,个体工作的固定性或移动性又是其工作和生活涉及的地理和社会空间的控制变量。归纳起来,个体和组织的社会责任虽然不再是只依靠社会伦理和道德约束,却由于其涉及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确定性而受到确定规则的约束。

社会责任自觉是数字时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上述确定性发生了真正的颠覆性变动。数字时代正在形成一个个完全不同的场景。数字化,无论是个体的数字化还是组织的数字化,都是一个扩大社会行动者社会行动范围的进程。依据六度分隔理论,数字网络的每一个节点之间都存在短路径,都有机会连接,意味着可以成为个体的社会行动空间。也就是说,任何接入数字网络的社会行动者,都有机会连接网络的任意节点,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也因此,让个体和组织行动者的社会行动可以突破地理空间的约束而进入到几乎等于网络连接范围的社会空间,形成了社会行动的地理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分离。对社会责任而言,由于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并受法律的支持和支撑,而伦理道德和法律又是以主权国家为载体,主权国家又以地理空间为载体,因而导致了社会责任与个体和组织行动的社会空间错位。也就是说,个体和组织超出主权国家社会空间范围的社会行动已然失去了社会责任的外在的和强制的约束。由此,数字化赋予了个体和组织不受社会责任约束而实施社会行动的社会空间,进而推动一个个完全不同的社会责任场景建立,并衍生出一个崭新的问题,面对没有社会责任约束的社会行动,个体和组织是否依然面临且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呢?

1997年1月,北京大学举办了第二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在这个研讨班上,已故的费孝通先生发表了《反思·对话·文化自觉》的演讲,提出了著名的“文化自觉”倡导。在这篇演讲里,费先生首先回顾了他的老师马林诺斯基为他的《江村经济》写的序言,反思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对待异民族的偏见的差异,随后拓展到对中国文化里曾经有过的夷夏之别和孔子有教无类的讨论,进而从学员五湖四海的汇聚相处中,提出了“文化自觉”的倡导。他指出,文化自觉“正表达了当前思想界对经济全球化的反应,是世界各地多种文化接触中引起人类心态的迫切要求,人们要求知道:我们为什么这样生活?这样生活有什么意义?这样生活会为我们带来什么结果?也就是人类发展到现在,已经开始要知道我们的文化是哪里来的?怎样形成的?它的实质是什么?它将把人类带到哪里去?”费先生认为,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正是人类自我的文化自觉,也是人类得以在一个异质性充分发展的时代,让不同文化和谐相处的基础。

当思想实验的逻辑延伸至数字发展进程带给个体和组织社会行动空间的无约束之境时,也就意味着个体和组织的社会行动已超出自我社会的社会责任,并接触到不同社会的社会责任。因此,不妨让我们回想费先生对文化自觉的倡导。

站在个体立场观察,数字化的进程是简单且直接的。说简单,指的是从前没有手机,现在有了手机。说直接,指的是从前手机只能打电话,现在手机什么都能干。值得追问的是,有了手机,又怎么了?什么都能干,又怎么了?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其实,也是简单的。移动数字技术赋予了个体连接整个数字网络社会空间的机会。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可以干的事情不再局限于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交集,而是能够超越地理空间的限制。但是,由于社会责任空间通常是基于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交集生成的,在社会空间超越地理空间的同时,也意味着个体的社会行动不再有直接的社会责任约束,无论这一约束是内化的还是外在的。只要个体愿意,人们就可以在这样的空间里发挥自身技能,直到技能边界。问题在于,技能是中性的,社会责任则是有立场的、是社会伦理和道德的,也是支持社会可持续的力量。在没有社会责任的社会空间,如何能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呢?从社会责任习得出发的“社会责任自觉”便成为至少在当下人们的唯一选择。而做到社会责任自觉的第一步,恰似费先生提倡的文化自觉,就是反思。反思社会行动者在无限社会空间的行动是实现社会责任自觉的第一步。我甚至认为这是数字时代每一位社会行动者应有的数字素养之一,或者说是第一数字素养。

站在组织的立场观察,数字化进程是复杂而曲折的。说复杂,指的是组织要彻底调整技术与组织的关系,进一步,还要调整组织的人力资源,而这一调整过程不可避免地牵扯到组织行动的社会规则相容性。显然,组织的数字化不是简单地换一套机器就能实现的。说曲折,指的是组织的数字化进程不仅需要资源或实力的支持和支撑,还需要顾及组织参与者各方的利益,且寻求在各方之间达成共识。

从2000年起,我开始做企业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的研究,当时流传着一个段子,叫做:不做ERP,等死;做ERP,找死。这一有些激烈的“大白话”,说的正是企业信息化进程中的复杂与曲折。当下,对传统企业而言,也有类似的段子,叫做:进行数字化改造,找死;不进行数字化改造,等死。其实,我们可以把ERP理解为组织数字化的早期阶段。在那个阶段,组织的数字化实现的依然是和人从社会中来、产品/服务到社会中去的社会关联。然而,当下的数字化建立的则是全然不同的关联过程。从创立开始,企业的每一项行动都与社会有着充分的连接,都存在地理空间与社会空间的交错。与数字化赋能个体一样,数字化也赋予了企业超越“人从社会中来”的地理空间约束性,甚至超越了产品/服务“到社会中去”的社会空间约束性,进而让社会行动拓展至整个网络。

但是,不同于个体行动影响的相对局限性,企业还可以在其所及的社会空间里展开更加复杂的社会行动。这些社会行动更加关涉人们的福祉、关涉整个社会的未来。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再叠加企业逐利的天性,数字社会的可持续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形成数字时代人类的整体性社会责任之前,或许,把曾经是外在的、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的自我约束之中,通过保障社会的可持续性来保证企业的影响范围和发展空间,才是一个可行、双赢的技术路径。而要达成这条路径,必不可缺的正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

进一步推演,数字时代,需要建立社会责任自觉的,何止是企业?每一个组织,特别是政府组织,都与企业一样拥有着更加广阔的行动自由,也同样面临着网络社会行动空间的社会责任缺失。这些组织更加直接地关连着社会的可持续性,因此更加需要社会责任自觉,以应对技术冲击带来的时代变动。

    责任编辑:吴英燕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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