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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法典(第四十一期)| 随意丢弃他人遗失物需担责
2023-01-08 13: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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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原告李某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第四天才想起,返回寻找发现已不在置物架上,遂报警求助。经警方调查核实,该戒指于当日晚被被告蔡某拾得。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蔡某归还戒指或按原发票价格赔偿,被告蔡某称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他已扔进垃圾桶,无法返还,且自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之下,原告李某将被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照戒指原价赔偿8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拾到原告李某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原告李某或交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但其却将戒指抛弃,造成了戒指灭失,综合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对原告李某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李某83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漫”说法典(第四十一期)| 随意丢弃他人遗失物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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