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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引发关注的死刑案件样本:正义如何实现?

特约撰稿 陈碧
2023-01-11 09:47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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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案二审宣判,裁定维持原判,并将死刑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劳荣枝对二审结果很失望,认为自己罪不至死,并继续委托律师为其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

另据媒体报道,劳荣枝家属已委托律师起诉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马皑名誉侵权,因其在公开发布的视频中声称“劳荣枝在精神上是可以控制法子英的”“在劳荣枝和法子英关系中,劳荣枝相对主动,法子英相对被动”,这一言论给劳荣枝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审维持原判并不意外,但在二审中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使这个案件颇具看点。从二审裁定书和庭后劳荣枝的应对策略看来,二审并不是终点,这也为我们审视死刑案件中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样本。

引发关注的死刑案件样本

因为涉及我的专业,所以我一直对劳荣枝案和吴谢宇案都很关注。这两个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死刑案件本身决定了他们将用尽刑事诉讼的所有救济途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其次,当事人配备了实力不俗的律师团队,劳荣枝委托了吴丹红律师,吴谢宇委托了徐昕团队。再次,被告人都表现出强烈的求生意识——如果只是律师尽职尽责而被告人生无可恋,那庭审也仅有形式意义。但吴谢宇写出了《狱中来信》,希望自己能活着赎罪;而劳荣枝也声称自己不想以这种方式去死,她甚至还提到自己没有结过婚。这让我感慨,一个案件成为社会重大案件的原因有很多,但是能够屡上热搜头条,就要归功于当事人的表演了。

我们在死刑判决中往往抽象地谈论死刑犯,下结论称其“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公众也不容易产生同情和怜悯。但当他们具体为一个有着正常人类情感诉求的人时,当他们表现出柔弱、知礼、悔改的一面时,也许会引发讨论:死刑是否必要呢?他们是否有不为人知的一面呢?毕竟,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的死刑政策是——虽然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所有对刑事诉讼感兴趣的人都不应错过这两个案件,因为事实本身并无太大争议,你将会毫无道德压力地审视在司法实践中正义如何实现,并且反思它如何能更好地实现。

劳案二审与死刑复核

劳案二审的辩护方指出了一审的程序瑕疵。比如,此案的一审是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审判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所以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劳案符合这些特征,一审应该是七人合议庭才对。

当时有专业人士指出,这是个重大错误,所以二审的裁定结果肯定是发回重审。但二审裁定书并没有支持辩方的上述观点。对此,我本来也不抱太大希望,因为就合议庭组成、管辖、证人未到庭等程序问题提异议常常被视为浪费司法资源,很难撼动原判。

当然,辩护人没有局限于程序问题,而是围绕死刑证据标准展开多轮辩护。本案中辩方最有力的武器,就是他们只要提出控方不能解释的“合理怀疑”,或者指出某一证据的欠缺,就构成对死刑判决的打击。比如,辩方出具了多组证据证明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从犯、胁从犯,她和法子英是控制、利用关系而非情侣关系。律师的辩护词写了数万言,让人感慨,即使如此也未必能等来一个发言被认可的机会。而做律师的苦乐,也在于此。

虽然江西高院已经做出维持一审的裁定,但死刑尚未生效,必须将刑事裁定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上报到最高院复核。若不予核准,就要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之前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权利,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这是个标志性的时刻,从此以后各地的死刑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甚至有的地方减少了一半。很明显,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更高更严格。

我至今还记得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的一段讲话,他引用了毛主席的一段话“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办法。”虽然一个错案可能是刑事诉讼的审前环节导致的,比如侦查、起诉,但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成为被告人是生是死的最后一道关的守门人,责任不可谓不重大。

不久劳荣枝的死刑复核程序将由最高院的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官们将在这里翻开她的案卷。法律当然会给她最后的辩解机会,因为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程序。而辩护律师也能够当面和承办法官交换意见,他将再度挑战死刑判决。

名誉侵权之诉

劳荣枝的家属指出,马皑教授是在犯罪心理学方面很权威的教授,他在公开发布的视频中声称“劳荣枝在精神上是可以控制法子英的”“在劳荣枝和法子英关系中,劳荣枝相对主动,法子英相对被动”。这一评价没有事实依据,构成对劳荣枝的名誉侵害。

首先,人人有表达的自由,对于公开事件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现在我也正在行使这一自由。其次,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提醒我们,讨论案件事实,应当基于已公开的判决文书,不应道听途说、虚构编造,否则可能构成对当事人的名誉侵犯。

但具体到劳荣枝案,案外人对已公开案情的评论,是否构成名誉侵害呢?这不能取决于当事人或其家属的感受。如果是媒体发布,一般考虑媒体是否遵守了伦理道德或者工作程序。如果是个人,重点考虑的则是个人的意见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马皑教授确实是心理专家,但他并不是此案的专家证人,所以他发表的评论究其性质仅仅是普通意见,他正在行使言论自由,而这一自由并不会影响司法公正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在二者之间取舍着实为难。”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两个兼顾公正和自由的重要原则:其一,新闻界对于案件进行报道的权利非常广泛,几乎不受限制;其二,对于在法院出庭的人员,法院有广泛的控制权,以保证法庭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简单概括,新闻界可以自由报道,民众可以自由评说,但控辩审三方必须控制。律师可以就提出了什么诉讼请求、是否做无罪辩护以及诉讼的安排、每一阶段获得的成果等加以公开,这些属于诉讼事实,一般不会对审判造成重大影响。但不允许他们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宣传和评论。和律师相比,公诉人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的庭外言论更容易被公众信任。公诉人更得保证被告人得到程序公正,保证对其的审判是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舆论和情绪,所以公诉人也有同样的封口令。而美国的法官更是远离媒体和宣传,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劳荣枝案的审理是否会受到媒体、民意或者心理专家的影响呢?我们看到辩护律师很不满这一点,认为媒体已经将劳荣枝妖魔化了。然而,也正是媒体一次次地将这个案件送上热搜头条,使得它的全程受到镁光灯和放大镜的审视待遇,这也许是受到媒体关注一体的两面。

当然,在面对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时,法律专业人士的行为应该更加遵守规则。就像最高法院在死刑判决面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我们同样应当严谨、理性地行使我们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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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系“澎湃”特约撰稿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责任编辑: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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