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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支付订金后未达成协议的,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可以…
[案情简介]
2014年,原被告协商约定由被告将某小区4号楼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门店一间出售于原告,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交纳购房押金100000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双方未约定预购门店的具体房号、价格、签约方式及交房时间。2015年9月,案涉4号楼开工修建,并于2016年4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被告丈夫在电话中向原告承诺退还押金。2020年3月,被告丈夫与原告通话再次承诺资金到位后即向原告给付押金。其后,原被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由被告退还购房押金并承担相应利息。
[裁判要点]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购房押金,没有就预购门店的具体房号、价格、签约方式及交房时间等达成协议的,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门店的相关权益之前便出售房屋,致使双方六年之久仍无法签订正式合同,而原告在交付押金前未审查被告是否享有门店房的相关权利亦存在过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当事人应过失相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口头达成购买待建的门店初步意向的情况下,向被告支付购房押金作为缔结合同的保证金,但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欲购门店的具体位置、价格、大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亦未做明确约定,被告亦未向原告提供待建楼盘及欲售门店的相应资料,应认定双方尚未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双方形成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并要求解除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及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被告自收到原告购房押金后,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向原告交付任何门店房屋,而被告丈夫向原告作出同意退还押金的意思表示,被告知晓后亦未作反对表示,可视为其同意撤回双方缔约意向,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押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请,因被告在未取得门店的相关权益之前便出售房屋,致使双方六年之久仍无法签订正式合同,而原告在交付押金前未审查被告是否享有门店房的相关权利亦存在过失,故双方均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各自损失由其自负,该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使他方受损,或未尽保护、通知等义务而使他方受损,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而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既是对先合同义务的确认,也是督促合同双方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时即应诚信行事。在此提醒大家,购房之前一定要进行实地考察,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并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对于预售房屋务必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避免购房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支付订金后未达成协议的,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可以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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