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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最高奖励20万元!河北2月1日起实施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陆续出台,立体式基金监管体系逐渐完善,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被纳入举报范围。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河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医保局安排部署,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各地举报奖励工作实际情况为切入点,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实施细则》提出
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医保部门对外公布电话、信箱、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进行举报,均符合领取奖励的基本条件。
我省被国家局选为医保基金举报线索处理试点省份,各级医保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处理,依托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对各渠道举报线索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精准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按时、足额发放举报奖励,确保应奖必奖,并将奖励情况在举报投诉管理系统进行记录。
《实施细则》修改
将既往的骗保行为举报扩展为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上限由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并设置了最低500元的奖励金额下限,充分发挥奖励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实施细则》规定
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当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基金损失时,不予奖励。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身份确认手续,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办理确认手续。举报人身份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足额打入举报人指定账户。
原标题:《举报最高奖励20万元!河北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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