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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宿州中院发布“双打”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合、王某宽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商标注册权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第1049709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烈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
被告人王某合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砀山县赵屯镇万楼行政村大杜庄王某宽家中灌装、生产假冒 “古井”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2021年9月6日,砀山县公安局对王某宽家中检查时,现场查扣大量假冒白酒,并将王某合、王某宽等抓获。现场查扣的白酒,经鉴定价值152895元。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合、王某宽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假冒 “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案值金额达人民币152895元,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一、被告人王某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现场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 “古井”白酒及酒瓶、酒盒、纸箱、瓶盖、手提袋及防伪标等包装均予以没收、销毁(均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亮、刘某侠、砀山县刘家凉皮小吃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案涉及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利益,反映人民法院注重保护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砀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砀山县刘家凉皮小吃店于2011年10月11日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QAXC56N,经营者刘某。后刘某转让给被告人刘某亮、刘某侠夫妻二人经营,没有办理转让登记。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亮为了增加凉皮口感,在河南省商丘市农贸市场购买了一袋硼砂(重量约100市斤),后在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刘某侠明知刘某亮在生产凉皮过程中添加硼砂而予以销售,至2022年4月20日,刘某亮、刘某侠共生产、销售含有硼酸的凉皮金额为9万元,违法所得3万元。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凉皮中硼酸含量为162mg/kg。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亮、刘某侠于2022年4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半袋硼砂、1000克面皮、4块面筋,500克蛙鱼。2022年6月2日,被告人向砀山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于案发后在“正义网”以砀检民公告(2022)21号公告,对被告砀山县刘家凉皮小吃店及实际经营者刘某亮、刘某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侠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明知经营的凉皮非法添加了硼砂,依然长期销售经营,情节严重,被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万元。
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亮、刘某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及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就其侵害行为承担赔礼道歉及支付赔偿金等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的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砀山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一、被告人刘某亮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三、禁止被告人刘某侠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刘某亮、刘某侠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对被告人刘某亮、刘某侠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砀山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砀山县刘家凉皮小吃店、刘某亮、刘某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砀山县刘家凉皮小吃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人民币9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亮、刘某侠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原标题:《【典型案例】宿州中院发布“双打”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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