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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秒懂民法典: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谁“买单”?
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受伤,谁为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买单”?学校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如何保护学龄前儿童权益的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某日下午,某幼儿园老师组织同学们到校内娱乐区玩耍,小乐(化名)在海洋球区域玩耍时不慎从围栏处摔下,后经医院诊断为“摔伤导致的右肱骨踝上骨折,右肘关节软组织损伤”,需住院治疗。小乐家长认为该幼儿园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多次前往幼儿园及教育部门要求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无奈协商未果,故小乐父母代小乐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向原被告释明法理,厘清法律关系、责任分配以及损失范围,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态度有所缓和,但双方首次调解就赔偿金额仍未达成一致。故承办法官庭后又多次通过电话对双方进行劝说协调,终于,次回开庭调解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幼儿园当场给付原告三万元人民币,原、被告双方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如果幼儿园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应举证证明,若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同时,我国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供 稿 | 韩雨珊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王佳璇
复 审 | 兰 凤
终 审 | 刘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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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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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秒懂民法典: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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