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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标法修订草案:狠刹恶意抢注之风,拟建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23-01-16 17:5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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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次修正后,我国《商标法》将迎来一次大修。

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称,此次修订系为进一步完善商标制度,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27日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具体意见。

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又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 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改。多名专家介绍,相对于前面几次在原有框架上的“修修补补”,此次修改动作力度相当大,是一次全面修订。狠杀抢注之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成为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拟建立恶意诉讼反赔,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等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对商标恶意抢注、恶意维权及侵权行为的规范与治理。

国知局表示,要通过修法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让真正需要建立自有品牌取得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商标保护。

商标领域热点频现,此前法律修正未能全面解决问题

近年,商标领域新闻屡上热搜,一波又一波“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抢注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比如,此前少年丁真、马保国爆红网络时,丁真姓名以及网络热词“耗子尾汁”曾遭抢注, 在商标申请跟风网红、网络热词的乱象背后,炒卖商标行为同样“暗流涌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一些“知产流氓”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进行牟利,把维权当成“生意”,转卖、倒卖商标,或通过批量投诉、诉讼牟利,甚至有人过度索要授权费、坑蒙拐骗甚至敲诈勒索等。商标的抢注、囤积以及随之而来的以恶意投诉、诉讼进行牟利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商业秩序。

2021年底以来,又有“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青花椒”、“金银花”等一系列商标维权事件引发争议。动辄数十甚至数百商家被告,实力较小的中小商家遭遇危机,引发关于借商标敛财、过度维权干扰经营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等问题的讨论。

国知局在上述通知中表示,近五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商标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达40多件。

国知局在此次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深入发展,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更加重视品牌建设,产生了庞大商标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为:商标“注而不用”现象比较常见,“囤积商标”“闲置商标”阻碍了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获取商标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依然存在,特别是抢注公共资源、热点、突发事件特有词汇、名人姓名等频频出现,“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屡禁不止;商标权保护仍然困难,程序空转、循环注册等问题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高;不当行使和滥用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借诉讼牟利甚至恶意诉讼问题日益突出。

国知局表示,虽然2019年《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在打击商标囤积注册和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

此前《商标法》曾进行过4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强化公共利益维护,拟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商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提到,本次修改《商标法》,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全面顺应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助力商标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商标品牌运用促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认为,此次修法尤其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这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列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二是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禁止权利滥用的一种形态;三是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恶意申请商标的情形;四是专门规定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此次《商标法》修订草案条文扩充到10章101条,其中新增23条,实质修改条文45条。新增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规定。

其中,第七十八条时关于商标侵权公益诉讼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也未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名知产律师马东晓介绍,早在2021年2月,最高检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后,曾邀请律师座谈,就检察机关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征询建议和意见,当时他和部分律师都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介入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实施法律监督。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个维度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侵犯商标权人的特定权益,也侵犯公共利益。如此前被舆论关注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事件,都涉及地名资源的公共利益。在这种事情频繁出现的情况下,需要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介入。”马东晓说,他很欣慰,此次立法修改对此作出了更明确积极的回应。

姚欢庆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一个制度设计。“对于商标来说,其实它不仅仅是一个私权利,它涉及到大量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商标本身的符号体系大量来自于公有领域,比如特定的地名。所以,单纯的靠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博弈,并不能解决问题。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可以起到强化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对整个商标的法治建设有非常大的帮助。”

全面打击恶意注册,拟建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强化公共利益维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成为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

国知局在上述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此次修改将重点加大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他人在先权利、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申请人权利与他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提高罚款数额、建立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等强有力的制度措施、严格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规范要求,引导市场主体“注册有德”,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商标争议化解效率,也让抢注者付出更高代价,狠刹抢注之风。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包括“(一)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三)申请注册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的”等。同时,将“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众知晓的国内地名”纳入禁用禁注范围。

为保护在先权利,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建立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

为全面打击恶意注册,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姚欢庆总结,为刹住恶意注册之风,征求意见稿可谓“三箭齐发”。“一是进一步细化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二是建立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三是明确恶意注册的商标在特定时间段产生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加大了恶意注册的处罚力度。”

“金银花”商标案律师、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赵智庆也注意到新法对防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措施,“一个是从注册端,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入手;另一个是从商标移转端,对明显的恶意转让商标行为进行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知局此前透露将引入的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4条也进行了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对方当事人为制止恶意商标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马东晓介绍,早在2017年最高法就曾发布过一个恶意抢注商标权起诉构成权利滥用的案例,即82号指导案例“歌力思商标之争案”。该案中王某某将服装品牌歌力思抢注为商标,还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该案一审二审王某某胜诉并获赔10万,最高法提审后改判驳回其起诉,并发布典型案例称其恶意取得商标并权利滥用。

“该案发布后一直被知产界广泛赞誉,但恶意诉讼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该案中未被追究,现在恶意诉讼反赔拟正式入法,权利滥用不仅得不到支持,反而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非常有必要。”马东晓说。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及时清理“僵尸”商标

国知局表示,截至2022年11月,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4233.7万件,其中有大量的商标“注而不用”,既占用过多的资源,也使创新创业主体取得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大。

为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及时清理“僵尸”商标,释放闲置商标资源,让真正需要建立自有品牌取得商标注册的市场主体能够得到商标保护,拟新设商标申请时的使用承诺配合商标存续期间主动提交使用情况说明的制度,并配套增加对使用情况说明的抽查制度以及经抽查不实后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通过从申请注册之初到商标注册后,持续关注商标是否真正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营造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在申请阶段增加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建立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对未说明使用情况或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经抽查发现说明不真实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此外,完善撤销制度,在保留原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三种撤销情形:“注册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地或者其他特点产生误认”“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者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对于后两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外,姚欢庆认为,此次商标法草案中,还有两处修改值得关注。一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在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准入要求的情况下,强化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义务,发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加违法商标代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适应时代发展,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

“当下这个时代,服务业已经成为与制造业并驾齐驱的行业,所以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并列,有助于提高国民对服务商标的认知。”姚欢庆说。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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