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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相关案例 #
甲公司业务员刘某至乙公司采购空调,见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遂自行决定代公司购买一批,货运到后,甲公司认为这一批防水暖风机很有市场,就对外销售,但甲公司尚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未付,此时,甲公司想到是业务员刘某擅自做主购买,乙公司应找刘某付款,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法官分析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是对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上述案例中,业务员刘某虽然无代理权限,但是防水暖风机买来之后,甲公司已经对外销售了,其行为已经代表甲公司对刘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追认,故买卖合同对甲公司产生效力,甲公司应当支付余款。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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