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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事故后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商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23-01-18 22: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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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月27日,彭某在某车行购买了由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动二轮车一辆。2020年9月30日6时38分许,夏某驾驶挂号重型货车与右侧一辆同向行驶的由彭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6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车速大于25km/h,整车质量大于55kg)。经鉴定,彭某的伤残等级为1级。2021年8月23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彭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477,514.5元,并确定彭某承担30%的责任, 现彭某起诉案涉二轮电动车的生产者某电动车公司、销售者某车行对彭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彭某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未受影响,其余损失法院酌定被告某电动车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外,彭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电动车是从某车行购买,故彭某要求某车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彭某所驾车辆因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辆操作难度和危险性相对较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学习培训和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而驾驶非机动车危险性相对较少,技术难度低,也不需要办理驾驶证。而电动车公司又以“电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且未做警示说明,该车存在产品缺陷并与彭某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供稿 杨 超、徐 妍

编辑 潘诚峰

校对 李 辉

核发 彭田锋

原标题:《今日普法 | 事故后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生产商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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